
在漢英雙語法律語境中,"扣押"指司法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采取臨時性強制保管措施,其核心要素包含三個維度:
一、法律屬性
漢語術語"扣押"對應英語"detention"或"attachment",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的財産保全措施。該措施具有臨時性、強制性特征,區别于永久性沒收(confiscation),主要針對可能滅失或難以執行的涉案物品。
二、執行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扣押實施需滿足三項基本條件:①存在明确法律授權(如《刑事訴訟法》第141條);②出具加蓋公章的法律文書;③制作詳細財産清單。執行主體限定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法定機關,排除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該項權力。
三、程式規範
規範程式包含五個步驟:①出示執法證件→②宣讀扣押決定書→③見證人籤字确認→④財産封存→⑤出具收據。被扣押人依據《行政強制法》第26條享有複議權,司法機關須在30日内作出扣押狀态審查決定。
四、涉外法律適用
在海商法領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第三章,船舶扣押須通過海事法院實施,適用"扣船公約"國際慣例,扣押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此程式英語表述為"arrest of ship",具有跨境執行效力。
根據法律定義和實務應用,“扣押”指依法對財物或人身自由采取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其核心特征在于通過法定程式限制處置權。具體可從以下層面解析:
強制限制屬性
扣押屬于對物權或人身自由的暫時性強制限制,需經法定程式實施。例如司法扣押需法院裁定(《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第三章),行政扣押則由行政機關依據《行政強制法》第9條執行。
功能區分
類型 | 法律依據 | 實施主體 | 程式要求 |
---|---|---|---|
刑事扣押 | 《刑事訴訟法》第139條 | 公安機關、檢察院 | 需與案件相關,禁止濫用 |
行政扣押 | 《行政強制法》第9條 | 行政機關 | 需書面決定并告知救濟途徑 |
司法扣押 | 《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第三章 | 法院 | 需申請人提供擔保并裁定 |
與“滞留”對比(以船舶為例):
扣押物不得隨意使用或調換,且需及時解除(如《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審結後應返還合法財物)。若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如拘留),則需符合《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條件。
英文對應術語為Impound,指通過法律授權暫時控制財物(如證據、擔保物),需在程式終結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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