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汉英双语法律语境中,"扣押"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保管措施,其核心要素包含三个维度:
一、法律属性
汉语术语"扣押"对应英语"detention"或"attachment",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该措施具有临时性、强制性特征,区别于永久性没收(confiscation),主要针对可能灭失或难以执行的涉案物品。
二、执行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扣押实施需满足三项基本条件:①存在明确法律授权(如《刑事诉讼法》第141条);②出具加盖公章的法律文书;③制作详细财产清单。执行主体限定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法定机关,排除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该项权力。
三、程序规范
规范程序包含五个步骤:①出示执法证件→②宣读扣押决定书→③见证人签字确认→④财产封存→⑤出具收据。被扣押人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享有复议权,司法机关须在30日内作出扣押状态审查决定。
四、涉外法律适用
在海商法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船舶扣押须通过海事法院实施,适用"扣船公约"国际惯例,扣押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此程序英语表述为"arrest of ship",具有跨境执行效力。
根据法律定义和实务应用,“扣押”指依法对财物或人身自由采取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其核心特征在于通过法定程序限制处置权。具体可从以下层面解析:
强制限制属性
扣押属于对物权或人身自由的暂时性强制限制,需经法定程序实施。例如司法扣押需法院裁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行政扣押则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执行。
功能区分
类型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程序要求 |
---|---|---|---|
刑事扣押 |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 | 公安机关、检察院 | 需与案件相关,禁止滥用 |
行政扣押 | 《行政强制法》第9条 | 行政机关 | 需书面决定并告知救济途径 |
司法扣押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 | 法院 | 需申请人提供担保并裁定 |
与“滞留”对比(以船舶为例):
扣押物不得随意使用或调换,且需及时解除(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审结后应返还合法财物)。若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如拘留),则需符合《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条件。
英文对应术语为Impound,指通过法律授权暂时控制财物(如证据、担保物),需在程序终结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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