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manent envoy
permanent; resident
【法】 ambassador; delegation; envoy; legate
中文定義:
指由國家派遣、長期駐在外國首都或國際組織所在地,代表派遣國執行外交任務的高級官員。其核心職責包括維護兩國關系、開展政治磋商、保護本國公民權益,并享有國際法規定的外交特權與豁免權。
英文對應術語:
Resident Diplomatic Envoy 或Permanent Envoy
代表性與談判職能
作為國家象征,直接參與雙邊或多邊外交談判,傳達本國政策立場。依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3條,使節有權"代表派遣國與接受國辦理交涉"。
情報搜集與報告義務
通過合法渠道調研駐在國政治、經濟動态,向本國政府提交分析報告(需避免間諜行為)。
領事保護與僑民管理
管理本國駐外領事機構,為僑民提供證件服務、緊急救助,并處理涉外法律事務。
現代常駐使節制度始于15世紀意大利城邦(如威尼斯駐米蘭大使),後經《威斯特伐利亞和約》(1648年)在歐洲确立。
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14條明确使節等級(大使、公使、代辦),規定其派遣需接受國"同意"(Agrément)。
常駐使節需協調文化、經貿等多領域合作,例如:
權威來源:
- 聯合國《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英文原件(1961)
- 中國外交部《外交人員管理條例》
- 牛津大學出版社《牛津外交辭典》(Oxford Dictionary of Diplomacy)
常駐使節是指一國長期派駐他國的外交代表,負責處理兩國間的日常外交事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長期駐留性質
常駐使節需連續一段時間或長期駐紮在派駐國,區别于臨時派遣處理短期事務的代表。例如大使、公使等均屬于常駐使節。
外交職能
主要職責包括維護本國利益、促進雙邊關系、收集情報、參與談判等,并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
類型 | 常駐使節 | 臨時使節 |
---|---|---|
派遣期限 | 長期駐紮 | 短期任務 |
職能範圍 | 日常外交事務 | 特定事務(如慶典、談判) |
代表級别 | 大使、公使等 | 特使、代表團成員等 |
(依據整理)
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是典型代表,負責在聯合國框架内行使國家權利、履行義務。
常駐使節是國家間常态化外交關系的核心載體,兼具象征性與實務性,其制度演變反映了國際交往的規範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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