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ocus regit actum
location; place; locale; room; site; stage
【機】 place
control; dominate; administrate; allocate; arrange; command; govern; rule
【經】 disposition; dominantion; keep in hand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場所支配行為"是法律術語與語言學交叉概念,其核心内涵指特定物理空間或社會環境對行為實施的法律效力及語言表達規則産生決定性影響。從漢英詞典視角分析,該術語可譯為"locus regit actum"(拉丁語)或"the place governs the act"(英語),體現空間場域對行為合法性的管轄原則。
在法律維度,該原則源自羅馬法體系,強調行為發生地的實體法對法律行為效力的約束力,如《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1條明确規定法律行為形式要件適用行為地法。該原則在跨境合同籤署、遺囑認證等場景具有強制效力(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
在語用學層面,牛津法律英語詞典指出"venue specificity"原則要求特定法律文書(如法庭令狀、公證文件)必須使用符合場所語言規範的表達方式。例如中國《公證法》第32條要求涉外公證須采用中英雙語對照文本,體現空間場域對語言形式的支配要求。
該術語在比較法研究中存在雙重適用标準:普通法系側重程式性支配(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2(b)(3)條),而大陸法系更強調實體法支配(參照《德國民法典施行法》第11條)。這種差異在國際私法領域形成獨特的法律沖突調節機制(援引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35號公約)。
場所支配行為是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主要涉及國際私法和國内法兩個層面的應用:
定義與起源
該原則源于14世紀意大利法學家巴特魯斯的法則區别說,核心含義是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性應由行為發生地的法律(即行為地法)決定。例如合同籤訂方式、婚姻登記程式等,隻要符合行為地法律規定即視為有效。
國際私法中的適用
國内法中的延伸應用
在公共場所管理領域,該原則要求公衆遵守場所行為規範,例如禁止暴力、盜竊等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并授權管理機構對違規行為進行限制。典型場景包括交通樞紐、醫院、學校等需保障公共安全的場所。
例外與補充規則
現代法律實踐中,若行為同時符合行為地法和當事人屬人法(如本國法或住所地法),則優先認可其效力。例如遺囑能力可能適用屬人法,但遺囑形式可適用行為地法。
場所支配行為原則通過強調地域性規範,平衡了法律行為的确定性與靈活性,既維護了跨國法律行為的穩定性,又保障了公共場所的秩序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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