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gular client
perennial
client; principal
【經】 bailor; client; depositor; party giving the mandate
"常年委托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permanent client"或"long-term client",指持續委托專業機構處理法律事務的當事人。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這種委托關系具有三個核心特征:
持續性法律關系:區别于單次委托,委托人通過年度服務協議與受托方建立至少一年期的合作關系,常見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美國律師協會《職業行為示範規則》1.2條款規定,此類委托需明确約定服務範圍、響應時限及費用結算方式。
複合型權責:委托人享有優先服務權的同時,須履行定期信息披露義務。中國《民法典》第921-923條特别強調,常年委托關系中受托方的注意義務标準高于普通委托,需主動監測委托事項的風險變化。
跨文化實踐差異:英美法系中"retainer agreement"通常包含應急服務條款,而大陸法系更強調委托事項的定期複核機制。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顯示,建立常年委托關系的企業争議解決效率比臨時委托方平均提升40%。
該術語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文版中表述為"standing client",特指具有持續性采購需求的買方委托代理模式。法律英語權威教材《Legal Writing in Plain English》建議,起草此類合同時應特别注意自動續約條款的生效要件設計。
“常年委托人”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但結合“委托人”的法定定義和實務中的常見用法,可以理解為長期、持續委托他人處理特定事務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參考、2、5、6、8):
對比項 | 常年委托人 | 臨時委托人 |
---|---|---|
委托期限 | 長期(如1年以上) | 單次或短期 |
費用結算 | 定期支付或按階段結算 | 按單次事務結算 |
受托人職責 | 覆蓋多項或全面事務 | 僅限特定事務 |
如需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第九百二十八條等(來源:、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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