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gular client
perennial
client; principal
【经】 bailor; client; depositor; party giving the mandate
"常年委托人"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对应"permanent client"或"long-term client",指持续委托专业机构处理法律事务的当事人。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这种委托关系具有三个核心特征:
持续性法律关系:区别于单次委托,委托人通过年度服务协议与受托方建立至少一年期的合作关系,常见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1.2条款规定,此类委托需明确约定服务范围、响应时限及费用结算方式。
复合型权责:委托人享有优先服务权的同时,须履行定期信息披露义务。中国《民法典》第921-923条特别强调,常年委托关系中受托方的注意义务标准高于普通委托,需主动监测委托事项的风险变化。
跨文化实践差异:英美法系中"retainer agreement"通常包含应急服务条款,而大陆法系更强调委托事项的定期复核机制。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建立常年委托关系的企业争议解决效率比临时委托方平均提升40%。
该术语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版中表述为"standing client",特指具有持续性采购需求的买方委托代理模式。法律英语权威教材《Legal Writing in Plain English》建议,起草此类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自动续约条款的生效要件设计。
“常年委托人”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但结合“委托人”的法定定义和实务中的常见用法,可以理解为长期、持续委托他人处理特定事务的主体。以下是详细解释: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参考、2、5、6、8):
对比项 | 常年委托人 | 临时委托人 |
---|---|---|
委托期限 | 长期(如1年以上) | 单次或短期 |
费用结算 | 定期支付或按阶段结算 | 按单次事务结算 |
受托人职责 | 覆盖多项或全面事务 | 仅限特定事务 |
如需具体法律条款,可参考《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第九百二十八条等(来源:、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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