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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宣布為無效的英文解釋翻譯、未宣布為無效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unrevoked

分詞翻譯:

未的英語翻譯:

not

宣布的英語翻譯:

declare; announce; bill; blaze; herald; proclaim; set forth; set out
ventilate
【經】 publish

為的英語翻譯:

act; become; do; for; for the sake of; in order to; mean; serve as

無效的英語翻譯:

be of no effect; invalidity; impotence; inefficacy; nullification; nullity
【計】 IDL; ineffectiveness
【醫】 inefficacy
【經】 inefficiency; null and void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未宣布為無效的"對應的英文術語為"voidable",其法律含義及用法解析如下:


一、法律定義

"Voidable" 指某項法律行為(如合同、婚姻、交易)初始有效,但因存在特定瑕疵(如欺詐、脅迫、主體無行為能力等),可經法定程式被撤銷(annul)或宣告無效。在未被撤銷前,該行為仍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


二、效力特征

  1. 效力待定狀态

    行為成立時有效,但受害方有權通過訴訟或聲明主張撤銷(rescind)。例如,未成年人籤訂的合同可被撤銷,但若未被撤銷則持續有效。

    來源: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第3條對未成年人締約效力的規定 。

  2. 撤銷權限制

    撤銷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如發現欺詐後一年内),且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權益。

    來源: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2-721 對欺詐合同的撤銷時效規定 。


三、典型應用場景


四、術語使用提示

在翻譯"未宣布為無效的"時,需根據語境判斷:


注:本文法律定義援引權威詞典及成文法,案例參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典型條款,術語解釋符合法律實踐共識。

網絡擴展解釋

“未宣布為無效的”屬于法律術語,其含義可拆解為以下三部分:

  1. 核心概念解析

    • "無效":指法律行為或文件因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産生效力(如過期合同、違法協議等)。
    • "宣布為無效":指通過法定程式(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宣告)對無效狀态進行正式認定。
    • "未":表示否定,強調該狀态尚未被正式認定。
  2. 法律語境中的特殊性 該短語常見于合同、遺囑等法律文書中,表示雖然存在可能導緻無效的情形(如條款瑕疵),但尚未經過權威機構正式撤銷。例如:合同中可能約定“本條款未宣布為無效前仍具約束力”。

  3. 英文對應表達 在漢英翻譯中,可譯為 unrevoked(未被撤銷的)或 not declared invalid,前者更側重持續有效性,後者強調未被正式認定無效的狀态。

  4. 使用場景舉例

    • 民事糾紛中主張權利時,需證明相關條款“未宣布為無效”
    • 國際商事協議中常見類似表述,作為風險規避條款

注:由于搜索結果權威性較低,建議在實際法律應用中參考《民法典》第144-157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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