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revoked
not
declare; announce; bill; blaze; herald; proclaim; set forth; set out
ventilate
【經】 publish
act; become; do; for; for the sake of; in order to; mean; serve as
be of no effect; invalidity; impotence; inefficacy; nullification; nullity
【計】 IDL; ineffectiveness
【醫】 inefficacy
【經】 inefficiency; null and void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未宣布為無效的"對應的英文術語為"voidable",其法律含義及用法解析如下:
"Voidable" 指某項法律行為(如合同、婚姻、交易)初始有效,但因存在特定瑕疵(如欺詐、脅迫、主體無行為能力等),可經法定程式被撤銷(annul)或宣告無效。在未被撤銷前,該行為仍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
效力待定狀态
行為成立時有效,但受害方有權通過訴訟或聲明主張撤銷(rescind)。例如,未成年人籤訂的合同可被撤銷,但若未被撤銷則持續有效。
來源: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第3條對未成年人締約效力的規定 。
撤銷權限制
撤銷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如發現欺詐後一年内),且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權益。
來源: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2-721 對欺詐合同的撤銷時效規定 。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現納入《民法典》第148-151條)規定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 。
在翻譯"未宣布為無效的"時,需根據語境判斷:
來源:世界貿易組織(WTO)法律文件對條約效力争議的表述慣例 。
注:本文法律定義援引權威詞典及成文法,案例參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典型條款,術語解釋符合法律實踐共識。
“未宣布為無效的”屬于法律術語,其含義可拆解為以下三部分:
核心概念解析
法律語境中的特殊性 該短語常見于合同、遺囑等法律文書中,表示雖然存在可能導緻無效的情形(如條款瑕疵),但尚未經過權威機構正式撤銷。例如:合同中可能約定“本條款未宣布為無效前仍具約束力”。
英文對應表達 在漢英翻譯中,可譯為 unrevoked(未被撤銷的)或 not declared invalid,前者更側重持續有效性,後者強調未被正式認定無效的狀态。
使用場景舉例
注:由于搜索結果權威性較低,建議在實際法律應用中參考《民法典》第144-157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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