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oreign joint venturer
foreign country
【經】 joint venturer
在漢英法律及商業語境中,"外國合營者"(Foreign Joint Venturer)指依照中國法律與中國企業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境外法人或自然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二條,外國合營者需以現金、設備、工業産權等形式出資,與中國合營者共同經營管理企業(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庫)。
其核心特征包含三方面:第一,主體資格需符合《外商投資法》對境外投資者的界定,包括外國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第二,出資方式須符合《公司法》第27條關于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币財産可評估作價的規定;第三,權利義務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約束,享有利潤分配權,承擔按出資比例分擔虧損的義務(來源:商務部外商投資司)。
在漢英對譯層面,《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譯為"foreign joint venturer",強調合營關系的契約屬性。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顯示,該術語在跨國投資協議中特指通過股權參與方式進入東道國市場的外資主體(來源:世界銀行公開數據庫)。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權威解釋,"外國合營者"指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作為外國投資方的主體,其核心含義和特征可歸納如下:
外國合營者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外國主體類型
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涵蓋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
中方主體限制
中國合營者隻能是企業或經濟組織,不包括個人()。這一限制與外國合營者的自然人資格形成對比。
合營企業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合營各方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企業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權益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特别保護,其合法利潤和資産可依法彙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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