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foreign joint venturer
foreign country
【经】 joint venturer
在汉英法律及商业语境中,"外国合营者"(Foreign Joint Venturer)指依照中国法律与中国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境外法人或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外国合营者需以现金、设备、工业产权等形式出资,与中国合营者共同经营管理企业(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库)。
其核心特征包含三方面:第一,主体资格需符合《外商投资法》对境外投资者的界定,包括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二,出资方式须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关于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可评估作价的规定;第三,权利义务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约束,享有利润分配权,承担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的义务(来源:商务部外商投资司)。
在汉英对译层面,《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译为"foreign joint venturer",强调合营关系的契约属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该术语在跨国投资协议中特指通过股权参与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外资主体(来源:世界银行公开数据库)。
根据相关法律定义和权威解释,"外国合营者"指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作为外国投资方的主体,其核心含义和特征可归纳如下:
外国合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外国主体类型
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涵盖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
中方主体限制
中国合营者只能是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这一限制与外国合营者的自然人资格形成对比。
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合营各方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权益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别保护,其合法利润和资产可依法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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