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ual danger
practicality; practice; reality
【計】 achieved
at stake; danger; hazard; jeopardy; peril; risk
【醫】 risk
【經】 risk
實際危險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指客觀存在且可能立即造成損害的具體風險狀态,強調危險的真實性與緊迫性,區别于理論或假設性風險。其英文對應術語為"Actual Danger" 或"Imminent Danger",常見于法律、安全及技術領域。
現實性與緊迫性
指危險狀态已現實存在,而非潛在或未來可能發生的威脅。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條規定的緊急避險中,"正在發生的危險"即要求危險具有即時性。英文釋義強調"present and immediate threat"(當前且直接的威脅),如《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
客觀判斷标準
是否構成實際危險需基于理性人标準客觀評估。中國《安全生産法》第57條要求企業對"現實危險"采取應急措施,其判定需結合現場證據與專業分析。英美判例法亦采用"reasonable person test"(合理人标準)界定實際危險的存在。
在工程安全領域,實際危險特指可導緻直接人身傷害或設備故障的物理狀态。例如:
漢語"實際"強調事實存在(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與英文"actual"(現有非虛構)對應;"危險"在《牛津英漢雙解詞典》中譯作"danger",特指"可能造成傷害的場景"。需注意中文語境更強調社會危害性,而英文"imminent danger"更側重時間緊迫性。
權威來源說明
“實際危險”指真實存在且具有緊迫性、可能直接引發損害後果的潛在威脅狀态。這一概念在不同領域有具體解讀,以下從法律和日常語義兩個維度展開:
合同法領域
違約方需對訂立合同時可合理預見的、具有“實際危險”(real danger)的損害負責。例如,若違約行為極可能導緻對方財産損失,即使未實際發生,也可能被認定為存在“實際危險”,需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領域(危險作業罪)
“實際危險”與“現實危險”同義,指已出現重大險情或小事故(如冒頂、滲漏),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因偶然因素或及時救援未惡化。其核心特征包括:
概念 | 側重點 | 示例 |
---|---|---|
實際危險 | 現實存在且緊迫的危險狀态 | 工廠違規操作導緻氣體洩漏,隨時可能爆炸 |
潛在風險 | 未來可能發生但尚未顯現的危險 | 未定期檢修的設備存在故障隱患 |
假設危險 | 理論上的可能性,缺乏現實依據 | 科幻電影中的外星人攻擊地球 |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如、4、5)獲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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