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翻供”指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或改變自己先前所作的有罪供述的行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翻供”指在司法程式中,當事人(通常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否認、撤回或修改其先前向司法機關作出的有罪供述或不利陳述的行為。該行為可能發生在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需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明确表示對原供述的否定。
英語中“翻供”的規範譯法為“retract a confession” 或“withdraw a previous testimony”。例如:
The defendant retracted his confession during the trial, claiming it was made under duress.
(被告在庭審中翻供,聲稱原供述系受脅迫作出)
該術語區别于單純否認指控(plead not guilty),強調對已承認事實的後續推翻。
翻供本身不構成獨立罪名,但可能影響證據效力。若翻供理由成立(如原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法院應排除非法證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
翻供後,公訴方需舉證證明原供述的自願性與真實性,否則翻供内容可能被采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6條)。
參考文獻來源:
翻供是法律術語,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推翻或改變之前所作的認罪供述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翻供的核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原有供述的自我否定,可能表現為全部否認犯罪事實,或提出新辯解以改變原供述的法律定性。例如,原本承認盜竊,後續改為“借用未還”即屬辯解型翻供。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若翻供涉及故意作虛假陳述,可能構成僞證罪。但合理翻供(如補充真實證據)屬于合法權利,司法機關需結合其他證據判斷其真實性。
司法機關需通過同步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補強證據審查翻供合理性,避免冤假錯案。
總結來看,翻供是刑事訴訟中的常見現象,既可能反映真實案情,也可能是逃避責任的手段,需結合全案證據審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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