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ual existence of the right
practicality; practice; reality
【计】 achieved
exist; indwell; lie; occur; presence; existence
【法】 entity; existence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实际存在的权利"在汉英法律术语中通常译为"de facto right",指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已形成并被普遍认可,但尚未通过立法程序正式确立的权利形态。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方面:1)权利内容基于客观社会需求或习惯法实践产生;2)在司法裁判中可作为补充性裁判依据;3)与法定权利(de jure right)形成动态互补关系,常成为后续立法的先导依据。
该概念在比较法框架下包含三种典型形态:通过长期商业惯例形成的贸易优先权、基于行政惯例产生的程序参与权,以及司法判例创设的新型人格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_Citizens United v. FEC_案中,首次将政治表达自由确认为de facto right的判例实践,成为该理论的重要司法实证。
权威法律典籍《元照英美法词典》(第3版)将其定义为"虽未获制定法明示承认,但通过社会实际运作已具备强制力保障的正当利益主张"。该定义突出强调此类权利的事实先在性和社会认同度两大要素。
"实际存在的权利"可以理解为实然权利,即被现实社会认可并通过法律或其他规范形式予以保障的权利。以下从三个角度展开说明:
法律定义与特征
实际存在的权利是法律赋予主体已实现的利益,表现为个体或集体在法定范围内可行使的自由(如财产支配权、言论自由),并要求他人履行相应义务。其核心特征包括:
与义务的关联性
实际存在的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例如,劳动者的获得报酬权对应雇主的支付义务,这种双向约束确保权利从纸面落实到行动(、)。
社会承认的维度
权利的实际存在不仅依赖法律条文,还需社会共识支撑。例如,某些国家通过判例或习惯法确认新型权利(如隐私权),反映社会价值观的演变(、)。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权利可能因执行力度、文化差异而存在实现程度的区别。例如,相同法律条款在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效果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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