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ctual carrier
practicality; practice; reality
【計】 achieved
carrier
【經】 freighter; haulier; transport contractor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實際承運人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實際從事貨物運輸或部分運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英文術語Actual Carrier 在國際公約中定義為:
"Any person, other than the contracting carrier, who performs the whole or part of the carriage."
(引自《蒙特利爾公約》第39條,)
實際承運人并非運輸合同的籤訂方(如航運公司),而是實際執行運輸的主體(如船舶實際運營方)。
其法律責任僅限于實際承運的區段(《海商法》第六十一條),與契約承運人(Contracting Carrier) 的責任分離。
對比項 | 實際承運人 | 契約承運人 |
---|---|---|
法律身份 | 運輸執行方 | 合同籤訂方 |
責任依據 | 實際控制貨物期間的過失 | 運輸合同違約責任 |
典型示例 | 船舶實際運營公司 | 籤發提單的航運公司 |
《漢堡規則》第1條第2款明确:
"Actual carrier means any person to whom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arriage has been entrusted by the carrier."
注:定義援引權威法律文本及國際公約,術語解釋與行業實踐嚴格對應。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實際履行貨物運輸或部分運輸任務的當事人,其法律定義和核心特征如下:
根據《海商法》等法律文件():
委托關系
實際承運人通過明示或默示的委托獲得運輸授權(如、7提到,授權可通過實際履行運輸的行為推定成立)。
實際履行運輸
必須直接參與運輸過程,使用自有車輛、船舶等工具完成貨物位移()。
責任範圍
禁止轉包
實際承運人不得将運輸任務再次轉包()。
對比項 | 承運人 | 實際承運人 |
---|---|---|
合同關系 | 與托運人籤訂合同 | 與承運人存在委托關系 |
責任主體 | 承擔全程運輸責任 | 僅對實際運輸區段負責 |
法律適用 | 受《海商法》《民航法》約束 | 同承運人,適用相同法律條款 |
例如,航空公司(承運人)将部分航線運輸委托給另一航空公司(實際承運人),後者需對航班延誤或貨物損壞負責,且托運人可直接向實際承運人索賠()。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海商法》第42條或相關運輸合同糾紛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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