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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的信托英文解釋翻譯、不完全的信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mperfect trust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完全的英語翻譯:

completeness; entireness; entirety; absoluteness; every bit; perfectness
【醫】 hol-; holo-

信托的英語翻譯: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不完全的信托”通常指未滿足所有法定成立要件或存在特定限制的信托安排。其核心含義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特征

  1. 概念界定

    “不完全的信托”(Imperfect Trust)指信托設立時因缺乏形式要件(如未書面登記)或實質要件(如信托目的不合法),導緻信托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律關系。其英文對應術語為"Imperfect Trust"或"Incomplete Trust"。

  2. 典型特征

    • 設立要件缺失:未完成法定登記程式或書面形式要求(如中國《信托法》第10條規定的登記生效要件)
    • 權利限制性:受益人的處分權或受托人的管理權受約定限制(如禁止轉讓信托利益條款)
    • 效力待定性:部分無效條款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信托法》第11條)

二、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類型 不完全信托 完全信托
法律效力 部分無效或效力待定 完全有效
登記要求 可能缺失法定登記 完成法定登記程式
受益人權利 處分權受限制 完整受益權

三、實踐應用場景

  1. 遺産規劃

    遺囑信托若未符合書面形式要求,可能構成不完全信托(參照《民法典》第1133條)。

  2. 商事信托

    資産證券化中SPV的信托架構若未辦理專項登記,可能影響破産隔離效力。

術語溯源:英美法系中"Imperfect Trust"概念源于衡平法對非要式信托的效力認定(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相關條目)。中國大陸法語境下需結合《信托法》第8/10/11條綜合判斷效力狀态。

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權威線上詞典條目,建議進一步參考:

  1. 全國人大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文本
  2. 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信托法釋義
  3. 《元照英美法詞典》紙質版"Imperfect Trust"詞條

網絡擴展解釋

“不完全的信托”并非标準法律或金融術語,但結合信托的基本定義和語境,可以理解為信托設立時存在要素缺失或條件不完整,導緻其法律效力或功能受限。以下從不同角度分析:

  1. 信托的核心要素缺失
    根據定義,信托需包含三個主體和兩個核心條件():

    • 委托人(設立信托并轉移財産)、受托人(管理財産)、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缺一不可。
    • 若其中任一方未明确(如未指定受益人),或信托財産未完成有效轉移,則可能構成“不完全信托”,導緻信托無法生效。
  2. 信托目的或權限不完整
    信托需有明确的“目的”和“管理方式”()。例如:

    • 委托人對受托人的授權範圍模糊(如未說明投資方向),可能導緻受托人無法充分行使管理權;
    • 信托目的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可能使信托部分或全部無效。
  3. 法律要件不滿足
    根據《信托法》,信托需以書面形式設立并登記(特定財産)。若未完成法定程式(如不動産未過戶登記),則信托關系可能不被法律完全承認。

  4. 實踐中的常見表現

    • 委托人保留過多控制權(如隨意撤銷信托),削弱受托人獨立性;
    • 信托財産與其他資産混同,導緻受益人權益不明确。

“不完全的信托”通常指因主體缺失、條件不明确或程式瑕疵,導緻信托的法律效力、管理功能或受益人權益無法充分實現的情況。具體需結合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定和信托文件條款判斷。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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