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erfect trust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不完全的信托”通常指未滿足所有法定成立要件或存在特定限制的信托安排。其核心含義如下:
概念界定
“不完全的信托”(Imperfect Trust)指信托設立時因缺乏形式要件(如未書面登記)或實質要件(如信托目的不合法),導緻信托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律關系。其英文對應術語為"Imperfect Trust"或"Incomplete Trust"。
典型特征
類型 | 不完全信托 | 完全信托 |
---|---|---|
法律效力 | 部分無效或效力待定 | 完全有效 |
登記要求 | 可能缺失法定登記 | 完成法定登記程式 |
受益人權利 | 處分權受限制 | 完整受益權 |
遺産規劃
遺囑信托若未符合書面形式要求,可能構成不完全信托(參照《民法典》第1133條)。
商事信托
資産證券化中SPV的信托架構若未辦理專項登記,可能影響破産隔離效力。
術語溯源:英美法系中"Imperfect Trust"概念源于衡平法對非要式信托的效力認定(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相關條目)。中國大陸法語境下需結合《信托法》第8/10/11條綜合判斷效力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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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的信托”并非标準法律或金融術語,但結合信托的基本定義和語境,可以理解為信托設立時存在要素缺失或條件不完整,導緻其法律效力或功能受限。以下從不同角度分析:
信托的核心要素缺失
根據定義,信托需包含三個主體和兩個核心條件():
信托目的或權限不完整
信托需有明确的“目的”和“管理方式”()。例如:
法律要件不滿足
根據《信托法》,信托需以書面形式設立并登記(特定財産)。若未完成法定程式(如不動産未過戶登記),則信托關系可能不被法律完全承認。
實踐中的常見表現
“不完全的信托”通常指因主體缺失、條件不明确或程式瑕疵,導緻信托的法律效力、管理功能或受益人權益無法充分實現的情況。具體需結合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定和信托文件條款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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