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ssociate judge
【法】 act as an assessor
judge; magistrate; ordinary
【法】 clerk to the justices; deemster
陪審團制度是中國近代司法改革中引入的重要概念,"陪審推事"作為專業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兩大部分:
職能定位 陪審推事特指清末至民國時期(1906-1949)參與合議庭審判的司法官員。該職位需同時具備法律專業資質和陪審職責,既不同于傳統縣官的獨任審判,也區别于英美法系的平民陪審團制度。根據《法院編制法》記載,推事需通過司法考試并具備五年以上法律實務經驗方能任職。
制度特征
該制度體現了中國近代司法體系對大陸法系參審制(Schöffen system)的借鑒,具體運作規則詳見《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第208-215條。隨着1949年後司法制度改革,該職稱體系已被現代法官制度取代。
“陪審推事”并非一個獨立的固定詞組,而是由“陪審”和“推事”兩個曆史法律術語組合而成,需分别解釋其含義及關聯性:
在近代司法體系中,“推事”作為主審法官,可能與“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例如,民國時期某些案件審理中,推事負責法律適用,陪審員(如民衆代表)參與事實認定,形成類似“陪審推事協作”的模式,但無“陪審推事”這一獨立職位名稱。
提示:若需更完整的司法制度演變細節,可參考宣城市司法局關于推事的權威解讀(來源4)及近代陪審制度文獻(來源5、6)。
白細胞激肽保險基金準備尺腕的次生組織雌雄同體性打印名低溫晶體學動産文據多級結構鲕綠泥石二十六碳烯二酸腭咽縫術分期付款商店過飽和蒸氣婚禮的規格甲吲洛爾記分闆經驗式基于會話的郵政馬肉孢子蟲您好前列腺液溢氫循環軟件中斷排隊色彩延伸射擊場睡着頭懸吊脫氫反雄甾酮吐雪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