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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推事英文解釋翻譯、陪審推事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ssociate judge

分詞翻譯:

陪審的英語翻譯:

【法】 act as an assessor

推事的英語翻譯:

judge; magistrate; ordinary
【法】 clerk to the justices; deemster

專業解析

陪審團制度是中國近代司法改革中引入的重要概念,"陪審推事"作為專業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兩大部分:

  1. 職能定位 陪審推事特指清末至民國時期(1906-1949)參與合議庭審判的司法官員。該職位需同時具備法律專業資質和陪審職責,既不同于傳統縣官的獨任審判,也區别于英美法系的平民陪審團制度。根據《法院編制法》記載,推事需通過司法考試并具備五年以上法律實務經驗方能任職。

  2. 制度特征

該制度體現了中國近代司法體系對大陸法系參審制(Schöffen system)的借鑒,具體運作規則詳見《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第208-215條。隨着1949年後司法制度改革,該職稱體系已被現代法官制度取代。

網絡擴展解釋

“陪審推事”并非一個獨立的固定詞組,而是由“陪審”和“推事”兩個曆史法律術語組合而成,需分别解釋其含義及關聯性:

一、推事

  1. 定義:推事是中國古代至民國時期的司法官職,主要負責案件審理。宋代大理寺設“推丞”“評事”等職位,負責審訊、錄問;清末至國民政府時期,推事成為法院審判人員的正式稱謂,相當于現代法官。
  2. 任職資格:需通過司法考試,或具備法律專業背景(如大學法律學科畢業、講授法律科目兩年以上)、執業律師三年以上等條件。
  3. 職能特點:“推”字體現推求案情、推動司法公正的内涵,如宋代“推司”專司審訊。

二、陪審

  1. 定義:指非職業司法人員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清末思想家鄭觀應曾提及陪審制可減少司法專斷,趙樹理作品中亦描述民衆代表參與陪審的場景。
  2. 形式:陪審員通常作為輔助審判者,與職業法官(推事)共同審理案件,但無最終裁決權,主要起監督或提供意見的作用。

三、二者關聯

在近代司法體系中,“推事”作為主審法官,可能與“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例如,民國時期某些案件審理中,推事負責法律適用,陪審員(如民衆代表)參與事實認定,形成類似“陪審推事協作”的模式,但無“陪審推事”這一獨立職位名稱。

提示:若需更完整的司法制度演變細節,可參考宣城市司法局關于推事的權威解讀(來源4)及近代陪審制度文獻(來源5、6)。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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