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erfect trust
在汉英词典视角下,“不完全的信托”通常指未满足所有法定成立要件或存在特定限制的信托安排。其核心含义如下:
概念界定
“不完全的信托”(Imperfect Trust)指信托设立时因缺乏形式要件(如未书面登记)或实质要件(如信托目的不合法),导致信托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律关系。其英文对应术语为"Imperfect Trust"或"Incomplete Trust"。
典型特征
类型 | 不完全信托 | 完全信托 |
---|---|---|
法律效力 | 部分无效或效力待定 | 完全有效 |
登记要求 | 可能缺失法定登记 | 完成法定登记程序 |
受益人权利 | 处分权受限制 | 完整受益权 |
遗产规划
遗嘱信托若未符合书面形式要求,可能构成不完全信托(参照《民法典》第1133条)。
商事信托
资产证券化中SPV的信托架构若未办理专项登记,可能影响破产隔离效力。
术语溯源:英美法系中"Imperfect Trust"概念源于衡平法对非要式信托的效力认定(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相关条目)。中国大陆法语境下需结合《信托法》第8/10/11条综合判断效力状态。
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权威在线词典条目,建议进一步参考:
“不完全的信托”并非标准法律或金融术语,但结合信托的基本定义和语境,可以理解为信托设立时存在要素缺失或条件不完整,导致其法律效力或功能受限。以下从不同角度分析:
信托的核心要素缺失
根据定义,信托需包含三个主体和两个核心条件():
信托目的或权限不完整
信托需有明确的“目的”和“管理方式”()。例如:
法律要件不满足
根据《信托法》,信托需以书面形式设立并登记(特定财产)。若未完成法定程序(如不动产未过户登记),则信托关系可能不被法律完全承认。
实践中的常见表现
“不完全的信托”通常指因主体缺失、条件不明确或程序瑕疵,导致信托的法律效力、管理功能或受益人权益无法充分实现的情况。具体需结合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条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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