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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的信托英文解释翻译、不完全的信托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imperfect trust

分词翻译:

不的英语翻译: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医】 a-; non-; un-

完全的英语翻译:

completeness; entireness; entirety; absoluteness; every bit; perfectness
【医】 hol-; holo-

信托的英语翻译: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经】 accredit; trust

专业解析

在汉英词典视角下,“不完全的信托”通常指未满足所有法定成立要件或存在特定限制的信托安排。其核心含义如下:

一、术语定义与法律特征

  1. 概念界定

    “不完全的信托”(Imperfect Trust)指信托设立时因缺乏形式要件(如未书面登记)或实质要件(如信托目的不合法),导致信托效力存在瑕疵的法律关系。其英文对应术语为"Imperfect Trust"或"Incomplete Trust"。

  2. 典型特征

    • 设立要件缺失:未完成法定登记程序或书面形式要求(如中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的登记生效要件)
    • 权利限制性:受益人的处分权或受托人的管理权受约定限制(如禁止转让信托利益条款)
    • 效力待定性:部分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信托法》第11条)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类型 不完全信托 完全信托
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或效力待定 完全有效
登记要求 可能缺失法定登记 完成法定登记程序
受益人权利 处分权受限制 完整受益权

三、实践应用场景

  1. 遗产规划

    遗嘱信托若未符合书面形式要求,可能构成不完全信托(参照《民法典》第1133条)。

  2. 商事信托

    资产证券化中SPV的信托架构若未办理专项登记,可能影响破产隔离效力。

术语溯源:英美法系中"Imperfect Trust"概念源于衡平法对非要式信托的效力认定(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相关条目)。中国大陆法语境下需结合《信托法》第8/10/11条综合判断效力状态。

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权威在线词典条目,建议进一步参考:

  1. 全国人大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文本
  2. 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信托法释义
  3. 《元照英美法词典》纸质版"Imperfect Trust"词条

网络扩展解释

“不完全的信托”并非标准法律或金融术语,但结合信托的基本定义和语境,可以理解为信托设立时存在要素缺失或条件不完整,导致其法律效力或功能受限。以下从不同角度分析:

  1. 信托的核心要素缺失
    根据定义,信托需包含三个主体和两个核心条件():

    • 委托人(设立信托并转移财产)、受托人(管理财产)、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缺一不可。
    • 若其中任一方未明确(如未指定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未完成有效转移,则可能构成“不完全信托”,导致信托无法生效。
  2. 信托目的或权限不完整
    信托需有明确的“目的”和“管理方式”()。例如: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模糊(如未说明投资方向),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充分行使管理权;
    •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可能使信托部分或全部无效。
  3. 法律要件不满足
    根据《信托法》,信托需以书面形式设立并登记(特定财产)。若未完成法定程序(如不动产未过户登记),则信托关系可能不被法律完全承认。

  4. 实践中的常见表现

    • 委托人保留过多控制权(如随意撤销信托),削弱受托人独立性;
    • 信托财产与其他资产混同,导致受益人权益不明确。

“不完全的信托”通常指因主体缺失、条件不明确或程序瑕疵,导致信托的法律效力、管理功能或受益人权益无法充分实现的情况。具体需结合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条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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