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ge of trial
inquest; interrogate; try
【法】 examine; hearing; interrogate
moment; phase; stage
【計】 phas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審訊階段”指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偵查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正式訊問以查明案情的特定程式環節。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要件如下:
漢語釋義
“審訊”在中文法律術語中專指偵查階段的訊問活動(《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區别于法庭審理的“審判”。
階段特征:始于立案後、終于移送審查起訴前,以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為核心目的。
英文對應術語
規範譯法為“Interrogation Phase”(《元照英美法詞典》),需注意:
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國際刑事司法标準:
時空限制
訊問需在看守所或偵查機關辦案區進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98條),持續時長不得超過12小時;重大案件需保證嫌疑人飲食休息(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
權利告知義務
偵查機關必須告知嫌疑人:
維度 | 中國法律框架 | 英美法系實踐 |
---|---|---|
沉默權效力 | 如實回答義務(貪污賄賂等案件除外) | 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的絕對沉默權 |
律師介入時機 | 首次訊問後可委托辯護人(第34條) | 訊問前即有權要求律師在場 |
證據排除規則 | 刑訊逼供所得口供強制排除(第56條) | 違反米蘭達規則的口供不可采證 |
http://www.npc.gov.cn/englishnpc/c23934/202012/1fa5c4e6b9e842f7a2e7d9c3d3442d9e.shtml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999/volume-999-i-14668-english.pdf
注:法律術語解釋需嚴格依據現行有效法律文本及權威工具書,以上内容綜合中國刑事程式規範與國際司法準則。
根據相關法律條款和實務操作,刑事案件的審訊階段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啟動與傳喚
正式訊問
防禦階段
嫌疑人初期表現為恐慌、抗拒,試圖通過沉默或虛假陳述逃避責任,心理特征包括僥幸和畏罪。
動搖反複階段
在證據壓力或政策教育下,心理防線逐漸瓦解,出現供述意向但伴隨反複,可能試探性交代部分事實。
供述交代階段
徹底放棄抵抗,完整供述犯罪過程,配合偵查人員完成筆錄及證據固定。
以上内容綜合《刑事訴訟法》第116-123條及相關實務經驗。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細節,可查閱權威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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