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stigator
教唆犯(Instigator/Abettor)是指通過慫恿、勸說、引誘等方式故意唆使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該概念對應的英文法律術語為"abettor",在普通法體系中特指通過實際協助或鼓勵行為促成犯罪實施的主體(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其核心構成要件包括:
與普通共犯的區别在于,教唆犯可能獨立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教唆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即使被教唆者未實際實施犯罪,教唆者仍可能承擔犯罪預備或未遂的刑事責任。國際比較法視角下,該制度與德國刑法第26條"Anstiftung"、美國《模範刑法典》2.06(3)條款存在法理共通性。
教唆犯是刑法中的特殊共同犯罪人類型,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規定可歸納如下:
教唆犯指通過勸說、利誘、慫恿、威脅等方法,向原本無犯罪意圖或犯意不堅定者灌輸犯罪意圖,使其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人。其本質是“創造犯意”,而非直接參與犯罪實行。主要特征包括:
根據《刑法》第29條:
教唆犯與主犯屬于不同分類标準(分工分類 vs 作用分類),但存在交叉:
(綜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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