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ission to examine witness
在司法程式中,“審問證人委托書”(Witness Examination Authorization Letter)指司法機關或訴訟當事人通過書面形式,授權特定主體對證人進行正式詢問的法律文件。該文書具有三項核心特征:
跨國司法協作依據
根據《海牙取證公約》第1條規定,締約國可通過委托書形式請求他國司法機關協助取證。例如中國法院審理涉外案件時,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委托境外法院進行證人詢問。
權利義務界定
文件需明确記載委托人信息、受托機構資質、詢問範圍及時效條款。美國《聯邦證據規則》Rule 28特别強調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認證,且不得包含誘導性提問。
證據效力認定标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16條,經合法公證的境外委托取證文書可直接作為庭審證據。歐盟《證據條例》(Regulation 1206/2001)第10條則要求受托法院須在90日内完成取證程式。
“審問證人委托書”是法律程式中用于授權他人代表委托人參與對證人詢問活動的正式文件,常見于刑事案件或訴訟階段。其核心含義和構成要素如下:
審問證人委托書屬于授權委托書的一種,由委托人(如案件當事人)出具,授權受托人(通常為律師)在特定法律程式中代表委托人參與對證人的詢問、質證等環節。其法律效力需符合《民法典》及相關訴訟法的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要求,此類委托書需包含以下内容:
如需具體模闆,可參考法院官網或專業法律平台(如提供的範本),但建議根據案件性質咨詢律師以确保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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