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ission to examine witness
在司法程序中,“审问证人委托书”(Witness Examination Authorization Letter)指司法机关或诉讼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授权特定主体对证人进行正式询问的法律文件。该文书具有三项核心特征:
跨国司法协作依据
根据《海牙取证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国可通过委托书形式请求他国司法机关协助取证。例如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委托境外法院进行证人询问。
权利义务界定
文件需明确记载委托人信息、受托机构资质、询问范围及时效条款。美国《联邦证据规则》Rule 28特别强调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认证,且不得包含诱导性提问。
证据效力认定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6条,经合法公证的境外委托取证文书可直接作为庭审证据。欧盟《证据条例》(Regulation 1206/2001)第10条则要求受托法院须在90日内完成取证程序。
“审问证人委托书”是法律程序中用于授权他人代表委托人参与对证人询问活动的正式文件,常见于刑事案件或诉讼阶段。其核心含义和构成要素如下:
审问证人委托书属于授权委托书的一种,由委托人(如案件当事人)出具,授权受托人(通常为律师)在特定法律程序中代表委托人参与对证人的询问、质证等环节。其法律效力需符合《民法典》及相关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此类委托书需包含以下内容:
如需具体模板,可参考法院官网或专业法律平台(如提供的范本),但建议根据案件性质咨询律师以确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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