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judication division;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審判庭(Shěnpàn Tíng)是司法機關中負責審理案件的核心組織單元,其職能包括案件受理、證據審查、法律適用及判決宣告等。在法律英語中,該術語常譯為"Tribunal"或"Judicial Chamber",指代具有法定審判權的獨立機構或合議庭。
在司法實踐中,審判庭的組成具有以下特征:
該術語的權威英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第3版)第1432頁,将"審判庭"定義為"a formally constituted judicial body with statutory adjudicative powers"。學術研究顯示,比較法視域下中國審判庭制度與德國"Kammer"、法國"chambre"具有相似的職能架構。
審判庭是法院内部設立的專門審理案件的組織機構,其定義和功能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審判庭是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訴訟案件的常設機構,由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組成。根據《法院組織法》規定,基層法院通常設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審判庭,中級以上法院還可增設其他專業審判庭。
常設審判庭類型
臨時審判組織 為特定案件設立臨時性審判機構,包括:
各級審判庭設庭長1人、副庭長及審判員若幹,其活動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負責重大刑事案件二審及死刑複核。
審判庭既是法院内設機構,也可指代具體案件的審理組織。其調查、審理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的司法活動。
以上信息綜合自多部法律文件及司法實踐定義,如需完整法規依據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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