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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出庭英文解釋翻譯、親自出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hysical presence in court

分詞翻譯:

親自的英語翻譯:

bodily; in person; in the flesh; myself; oneself
【法】 in person; in propria persona; propria persona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專業解析

"親自出庭"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當事人本人(而非通過代理人或律師)親自到法庭現場參與訴訟活動。其核心在于強調主體的直接、親身到場這一行為,具有特定的法律意義和要求。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

  1. 中文含義解析:

    • 親自: 強調由本人直接進行,而非委托他人代勞。在法律語境下,這排除了代理人的可能性(除非法律有特别規定或允許)。
    • 出庭: 指訴訟參與人(如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等)在法院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法庭參加訴訟活動。這包括出席庭審、聽證、詢問等程式。
    • 綜合含義: "親自出庭"即指訴訟中的特定人員(尤其是當事人或法律要求必須到庭的人員)本人直接到法庭參與訴訟程式。這通常是法律的要求(如某些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或是當事人主動選擇行使其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方式。
  2. 英文對應表達:

    • 最直接、最常用的對應英文短語是"appear in person"。
    • Appear: 表示“出庭”、“到庭”、“現身”。
    • In person: 強調“親自”、“本人到場”。這個短語在法律英語中是一個固定搭配,專門用來指代親自到法庭這一行為,區别于通過律師出庭(appear through counsel)或書面提交(submit in writing)。
    • 因此,"親自出庭"的标準英譯為"to appear in person" 或"personal appearance"。

法律意義與適用場景:

權威參考來源:

  1. 《元照英美法詞典》: 該權威法律詞典對"appear"的解釋包含“出庭、到案”,并明确指出"appear in person"即“親自出庭”,區别于由律師代理出庭。這是理解法律英語中該術語的基石。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等條款明确規定了當事人出庭的義務,特别是涉及身份關系案件(如離婚)時當事人親自出庭的要求,為中文語境下“親自出庭”的法律依據提供了最直接的來源。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百零二條等條款規定了被告人出庭的義務(除特定情形外),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體現了“親自出庭”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
  4. Black's Law Dictionary (布萊克法律詞典): 作為最權威的英文法律詞典之一,其對"appearance"的定義包含"a coming into court as a party or interested person",并明确區分了"personal appearance"(親自出庭)和"appearance by attorney"(由律師出庭)。這是理解英文"appear in person"法律内涵的權威依據。
  5. 美國聯邦法院官方網站: 美國法院系統在其規則和指南中頻繁使用"appear in person"這一術語,明确當事人在特定程式(如初次聆訊、動議聽證等)中可能需要親自到庭的義務,提供了該術語在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場景。

網絡擴展解釋

“親自出庭”指訴訟當事人或相關人本人直接到法庭參與訴訟程式,而非委托他人代理。該行為在法律程式中具有明确的責任要求和適用範圍,具體解釋如下:

一、核心定義

  1. 基本含義
    “親自”強調本人直接行動,不通過他人替代();“出庭”指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如原告、被告、證人等)到法庭接受審判、詢問或作證()。二者結合表示當事人親自到場履行法律義務。

  2. 法律意義
    出庭是司法程式的關鍵環節,通過當事人當面陳述、舉證或接受質詢,确保案件事實清晰()。


二、適用情形

  1. 強制要求親自出庭的情況

    • 特定案件類型:如離婚訴訟的原被告()、涉及贍養/撫養義務的當事人()。
    • 關鍵事實需核實:當案件事實需通過當事人陳述才能查清時,法院可強制要求出庭()。
  2. 例外允許代理的情況
    當事人因疾病、不可抗力或重大工作原因無法出庭時,可申請代理人代為出庭()。但需經法院批準,且代理人權限受法律限制。


三、意義與作用

  1. 保障程式公正
    當事人親自陳述有助于法官觀察言行細節,更準确判斷案情()。

  2. 明确法律責任
    出庭是履行法律義務的直接體現,拒不到庭可能面臨拘傳等強制措施()。


提示:是否需要親自出庭需結合具體案件類型和法院要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中的法律條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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