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icial; juridical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審判上的"作為法律術語,其英文對應詞為"judicial"或"adjuratory",指與法庭審理程式直接相關的法律屬性。該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的核心釋義包含三個維度:
程式法定性(Procedural Legality) 指案件審理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式,包括證據提交、庭審流程、判決宣告等環節的規範性要求。該特性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界定為"法庭行使裁判權的過程特征"。
司法裁量權(Judicial Discretion) 強調法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過程中享有的法定判斷空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将這種權力細化為"在證據采信、責任劃分等方面的專業裁量"。
對抗式構造(Adversarial Framework) 體現為訴訟雙方在庭審中的平等對抗機制,該特征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被描述為"通過當事人主張與反駁實現事實查明"的訴訟模式。
該術語常見于法律文書的程式性描述,如"審判上的瑕疵"特指違反法定訴訟程式的行為,"審判上的認知"則指法官依職權認定特定法律事實的權限。在比較法視野下,中國審判制度既吸收當事人主義要素,又保留職權主義傳統,形成獨特的"審判上的"程式構造。
(參考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第十一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審判”是一個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的國家職權活動。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審判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的專門權力活動,主要針對刑事案件進行法律評價,并依法決定處理結果。其本質是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社會沖突,維護法律秩序。
審判過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在非法律語境中,“審判”可比喻對事物的評判或裁決,例如公衆輿論對事件的“道德審判”。此外,該詞也用于文學領域,如卡夫卡小說《審判》中的隱喻表達。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審判程式或案例細節,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來源:、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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