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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相反證據的責任英文解釋翻譯、提出相反證據的責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burden of rebuttal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提出相反證據的責任"對應的英文術語為Burden of Rebuttal,指在訴訟中當一方當事人(通常為原告或控方)已提供初步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證明其主張後,另一方當事人(被告或辯方)為推翻該推定而需承擔提供反駁證據的法定責任。其核心特征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特征

  1. 轉移性責任

    該責任僅在對方完成初步舉證後觸發,不同于初始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例如,控方證明犯罪要件後,辯方需舉證反駁(如不在場證明)。

  2. 證明标準較低

    通常隻需達到"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标準,而非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3. 未履行的後果

    若未能有效提出相反證據,法庭可能直接采納對方主張的事實,導緻敗訴風險。


二、典型應用場景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術語 關鍵差異
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 貫穿全程的初始責任,證明标準更高
說服責任(Burden of Persuasion) 需使裁判者确信主張成立,強度高于反駁責任

四、權威文獻參考

  1.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Burden of Rebuttal"為"在對方提供表面證據後,當事人為避免不利裁決而提出反駁證據的責任"(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
  2.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301條明确:當一方提出推定事實時,對方負有提供證據反駁的責任(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301)。
  3. 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32.1條指出,法庭可要求當事人就特定争議點提交反駁證據(Civil Procedure Rules, UK)。

注:術語變體包括"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舉證責任)或"Burden of Going Forward",但嚴格區别于"Burden of Rebuttal"的語境適用性。


: 潘漢典等.《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出版社, 2017.

: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U.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 https://www.uscourts.gov/rules-policies/current-rules-practice-procedure

: Civil Procedure Rules. Ministry of Justice, UK. https://www.justice.gov.uk/courts/procedure-rules/civil/rules

網絡擴展解釋

“提出相反證據的責任”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在訴訟或争議中,當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的主張或證據提出反駁時,需承擔提供相反證據以支持己方觀點的責任。這一概念在不同法律體系中具有以下核心要點:


1.基本定義


2.與“舉證責任”的區别


3.法律後果


4.常見應用場景


5.例外情形(舉證責任倒置)

在特定情況下(如醫療事故、環境污染案),法律可能直接規定由被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此時“提出相反證據的責任”更嚴格。例如,醫院需證明其診療行為無過錯。


這一責任強調訴訟中的動态對抗性,其核心是平衡雙方舉證能力,确保裁判結果基于充分證據。具體適用需結合案件類型和法律規定。如需進一步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64條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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