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urden of rebuttal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提出相反證據的責任"對應的英文術語為Burden of Rebuttal,指在訴訟中當一方當事人(通常為原告或控方)已提供初步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證明其主張後,另一方當事人(被告或辯方)為推翻該推定而需承擔提供反駁證據的法定責任。其核心特征如下:
該責任僅在對方完成初步舉證後觸發,不同于初始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例如,控方證明犯罪要件後,辯方需舉證反駁(如不在場證明)。
通常隻需達到"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标準,而非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若未能有效提出相反證據,法庭可能直接采納對方主張的事實,導緻敗訴風險。
如合同糾紛中,原告證明違約事實後,被告需舉證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
控方完成犯罪構成舉證後,辯方對正當防衛、精神障礙等抗辯事由承擔反駁責任。
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後,相對人可舉證推翻推定過錯。
術語 | 關鍵差異 |
---|---|
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 | 貫穿全程的初始責任,證明标準更高 |
說服責任(Burden of Persuasion) | 需使裁判者确信主張成立,強度高于反駁責任 |
注:術語變體包括"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舉證責任)或"Burden of Going Forward",但嚴格區别于"Burden of Rebuttal"的語境適用性。
: 潘漢典等.《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出版社, 2017.
: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U.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 https://www.uscourts.gov/rules-policies/current-rules-practice-procedure
: Civil Procedure Rules. Ministry of Justice, UK. https://www.justice.gov.uk/courts/procedure-rules/civil/rules
“提出相反證據的責任”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在訴訟或争議中,當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的主張或證據提出反駁時,需承擔提供相反證據以支持己方觀點的責任。這一概念在不同法律體系中具有以下核心要點:
在特定情況下(如醫療事故、環境污染案),法律可能直接規定由被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此時“提出相反證據的責任”更嚴格。例如,醫院需證明其診療行為無過錯。
這一責任強調訴訟中的動态對抗性,其核心是平衡雙方舉證能力,确保裁判結果基于充分證據。具體適用需結合案件類型和法律規定。如需進一步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64條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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