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fliction of body
"身體上的傷害"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對個體生理機能或組織結構造成的可觀測損傷,通常譯為"physical injury"或"bodily harm"。根據法律詞典解釋,該術語特指非法暴力行為導緻的身體完整性破壞,包括但不限于骨折、器官損傷等實質性損害(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醫學領域将其細分為三類:①急性創傷(如切割傷、燒傷),②慢性損傷(如重複性勞損),③功能性障礙(如神經損傷導緻的運動能力喪失)。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第11版(ICD-11)将此類傷害歸類于"外力所緻損傷"章節(編碼:NE80-NE8Z)。
在司法實踐中,身體傷害的認定需滿足四個要件:①存在客觀損傷事實,②損傷達到法定鑒定标準,③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④損傷具有非法性(來源:中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英語表述中,"grievous bodily harm"特指嚴重傷害,屬于普通法體系中的重罪指控範疇。
“身體上的傷害”指人體生理結構或機能因外部或内部因素遭受的破壞,通常表現為組織損傷、器官功能障礙等。以下是綜合法律、醫學等角度的詳細解釋:
生理層面
指機體組織(如皮膚、肌肉、骨骼、内髒等)的連續性或完整性被破壞,例如摔傷導緻的骨折、撞擊引發的内髒破裂,或運動中的肌肉拉傷。
法律層面
屬于人身損害範疇,即因侵權行為導緻的身體健康受損,可能伴隨財産損失(如醫療費用)或精神損害。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人需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
一般性傷害
特殊傷害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賠償标準,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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