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ocialist public property
socialism
【法】 social justice
【經】 public property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Socialist Public Property)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指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由國家或集體代表人民管理和支配的財産。其核心在于生産資料和資源的公有制,服務于社會整體利益和共同富裕目标。以下是詳細解釋:
全民所有性質
指生産資料(如土地、自然資源、國有企業資産等)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由國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權。中國《憲法》第6條明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産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
英文對應: "Property owned by the whole people under socialist system, managed by the state on behalf of the public."
集體所有補充形式
部分財産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城鎮集體企業所有(如集體土地、合作社資産),屬于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典》第261條界定集體財産範圍,包括土地、森林、設施等。
英文對應: "Collectively-owned assets managed by local communities or worker cooperatives."
不可侵犯性
社會主義公共財産受法律嚴格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破壞。《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
英文釋義: "Inviolability of socialist public property is a fundamental legal principle."
公益性目的
其使用需以促進社會福祉、保障公平分配為導向,如公共基礎設施、教育醫療資源等服務于全民需求。
英文釋義: "Utilized for public welfare, ensuring equitable access to essential services and resources."
此釋義綜合中國法律框架與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理論,體現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本質屬性與實踐要求。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是指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屬于全體人民或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財産,具有以下核心特征和法律地位:
所有制形式
包括全民所有制(國有經濟)財産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財産。例如國有企業資産、集體企業資産、公共基礎設施等均屬于此範疇。
法律界定
根據《憲法》第十二條,社會主義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國家明确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或破壞。刑法第91條進一步細化,明确國有財産(如國家機關資産、國有股份)和集體財産均受法律保護。
其保護不僅關乎經濟穩定,更是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實現共同富裕的前提。例如,公共財産的管理直接影響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的公平分配。
社會主義公共財産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核心要素,通過憲法和法律雙重保障,體現了生産資料公有制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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