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ocialist public property
socialism
【法】 social justice
【经】 public property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Socialist Public Property)在汉英词典视角下,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由国家或集体代表人民管理和支配的财产。其核心在于生产资料和资源的公有制,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和共同富裕目标。以下是详细解释:
全民所有性质
指生产资料(如土地、自然资源、国有企业资产等)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由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中国《宪法》第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英文对应: "Property owned by the whole people under socialist system, managed by the state on behalf of the public."
集体所有补充形式
部分财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如集体土地、合作社资产),属于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第261条界定集体财产范围,包括土地、森林、设施等。
英文对应: "Collectively-owned assets managed by local communities or worker cooperatives."
不可侵犯性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破坏。《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英文释义: "Inviolability of socialist public property is a fundamental legal principle."
公益性目的
其使用需以促进社会福祉、保障公平分配为导向,如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医疗资源等服务于全民需求。
英文释义: "Utilized for public welfare, ensuring equitable access to essential services and resources."
此释义综合中国法律框架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属性与实践要求。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属于全体人民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具有以下核心特征和法律地位:
所有制形式
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例如国有企业资产、集体企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均属于此范畴。
法律界定
根据《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或破坏。刑法第91条进一步细化,明确国有财产(如国家机关资产、国有股份)和集体财产均受法律保护。
其保护不仅关乎经济稳定,更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例如,公共财产的管理直接影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公平分配。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要素,通过宪法和法律双重保障,体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原则。
爱因斯坦频率冲消剂出口前后径磁盘驱动器磁性排出口塞单支链烃对称峰二甲放大率色差浮的钙化性软骨营养障碍工厂扩充决策渐近值坚挺的现货卷积输出宽度控制良性木僵连续混合运输机铝焊料耐熨牢度脑垂体后叶制剂脑桥小脑束葡萄状神经末梢热管换热器润饰声学分析贴题的外来主机外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