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juring person
damage; harm; hurt; injure; disservice; injury; knife; wound
【醫】 noci-
【經】 damages
other
person; this
中文釋義:
指主動對他人造成身體、精神或權益損害的個人或群體,行為包含故意或過失侵權。
英文對應詞:
行為需存在故意(intent)或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ce),例如《刑法》第十四條對故意犯罪的定義。
涵蓋物理暴力(如毆打)、精神壓迫(如诽謗)或權利侵害(如隱私竊取),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對侵權行為的界定。
“傷害”定義為“使身體組織或思想感情受到損害”,延伸指對權益的侵害。
“Perpetrator”釋義為“a person who commits a harmful, illegal or immoral act”(實施有害、非法或不道德行為者)。
《刑法》第二十三條明确未遂傷害行為仍具可罰性,體現對傷害意圖的嚴格約束。
研究顯示傷害行為常源于道德推脫(moral disengagement),即個體通過自我辯解合理化其行為(Bandura, 1999)。此類機制在犯罪心理學分析中具普適性。
注:法律條文來源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公開文本,詞典釋義參考商務印書館及牛津大學出版社權威出版物。
“傷害他人者”指對他人造成身體或心理損害的行為主體,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以上解析綜合了語言學、心理學及法律層面的定義,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來源中的高權威性網頁(如、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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