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名稱英文解釋翻譯、商标名稱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brand name
分詞翻譯:
商标的英語翻譯:
brand; chop; idiograph; label; logo; trade name; trademark
【化】 brand
【經】 brand; identification mark; merchandise marks; trade marks
名稱的英語翻譯:
appellation; denomination; name; tag; title
【計】 name
【醫】 nomenclature
【經】 denomination
專業解析
商标名稱(Trademark Name)是商業标識體系中的核心要素,指經營者為區分自身商品或服務來源而創設并依法注冊的專屬文字稱謂。根據中國《商标法》第八條,商标可包含文字、圖形、字母等要素,其中文字部分即構成商标名稱的主體,具有法律确權與品牌識别的雙重功能。其核心内涵可從三方面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功能
商标名稱是經國家知識産權局核準注冊的法定标識,依據《商标法》第三條規定,注冊人享有專用權并受法律保護。其主要功能包括:
- 來源識别性:明确指向特定商品/服務的提供者(如"華為"代表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 品質擔保性:承載消費者對産品質量的穩定預期(如"同仁堂"象征中藥傳統工藝);
- 侵權防禦性: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名稱(《商标法》第五十七條)。
二、漢英術語對照與商業價值
在商業語境中,商标名稱對應英文術語"Trademark Name"(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術語庫),區别于泛指的"Brand Name"(品牌名稱)。其價值體現在:
- 資産增值性:據Interbrand評估,可口可樂(Coca-Cola)商标價值超700億美元,名稱本身構成核心無形資産;
- 跨文化適應性:如"聯想"更名為"Lenovo",既保留中文"聯想"(Legend)含義,又符合國際拼寫規則(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案例庫);
- 消費決策錨點:90%的消費者将商标名稱作為購買決策的首要識别要素(哈佛商學院消費者行為研究報告)。
三、命名規範與法律邊界
依據《商标法》第十條,商标名稱需規避:
- 國家名稱、國旗等主權标志;
- 帶有欺騙性的地理标志(如非法國産葡萄酒禁用"Bordeaux");
- 歧視性詞彙或違背公序良俗用語。
成功案例如"阿裡巴巴"(Alibaba),既符合《商标審查标準》獨創性要求,又通過《馬德裡協定》實現全球注冊(中國知識産權報商标案例)。
權威參考文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2023修正版)
-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Trademark Basics
- 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審查審理指南》
- Interbrand:Best Global Brands Report
- 菲利普·科特勒:《營銷管理》(第16版)品牌資産模型
網絡擴展解釋
商标名稱是指用于标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稱謂或标志,具有區分不同經營者的功能。以下是詳細解釋:
-
定義與核心作用
商标名稱是品牌或企業用于商業活動的标識,通常體現為文字、圖形或組合形式。其核心作用是區分商品/服務來源,防止消費者混淆(如"可口可樂"文字與獨特的波浪形字體組合)。
-
法定構成要素
根據《商标法》第八條,合法商标可包含:
- 文字(如"華為")
- 圖形(蘋果公司的蘋果圖案)
- 字母組合(IBM)
- 數字(555香煙)
- 三維标志(酒瓶特殊造型)
- 顔色組合(蒂芙尼藍)
- 聲音(諾基亞經典鈴聲)
- 注冊要求
中國法律不強制要求商标必須具有名稱,但須滿足:
- 顯著性:不得使用通用名稱(如"手機"不能作為手機商标)
- 非描述性:不能直接說明産品特性(如"速潔"用于清潔劑可能被駁回)
- 合法性: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權利
- 國際差異
各國規定存在差異:
- 歐盟:接受氣味商标注冊
- 美國:允許未經使用商标的"意向使用"申請
- 日本:對漢字商标有特殊審查标準
- 與商品名稱的區别
商标名稱具有獨占性(經注冊後禁止他人使用),而商品名稱屬于公共領域(如"智能手機"是所有廠商都可使用的通用稱謂)。但需注意《商标法》第十一條規定,通用名稱不得注冊為商标。
法律依據:主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八條、第十一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案例可參考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标局公布的審查标準。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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