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oss of liquidity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釋,"喪失償債能力"對應的英文術語為"insolvency",指債務人無法按期履行債務義務的法律狀态。該概念包含兩層核心判定标準:
現金流标準:債務人持續無法通過可用資金支付到期債務(如《企業破産法》第三條規定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國際清算銀行将其細化為"資産負債表總負債超過總資産"與"現金流無法覆蓋即期債務"的雙重标準。
法律認定程式:我國司法解釋明确規定,當企業法人債務超過資産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法院可裁定破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四條)。美國《破産法典》第11章則區分了"現金流破産"與"資産負債表破産"兩種認定方式。
該術語與"illiquidity"(流動性不足)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強調償付能力的根本性缺失,後者指暫時性資金周轉困難。英國《1986年破産法》第123條特别指出,若債務人無法在合理預見期間清償債務即構成破産行為。
喪失償債能力是指債務人因經濟狀況惡化或特定行為導緻無法履行到期債務的法律狀态,通常涉及法律和財務層面的綜合判定。以下是具體解釋: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喪失償債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判定需結合多維度因素:
例如,某企業因經營惡化無法支付貨款,且存在轉移資産行為,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第525條主張不安抗辯權,暫停履行己方義務。
總結來看,喪失償債能力的認定需綜合主客觀因素,其法律後果直接影響債務處理方式。如需具體操作建議,可進一步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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