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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的法官英文解釋翻譯、任命的法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mmissioned judge

分詞翻譯:

任命的英語翻譯:

appoint; nominate; ordain; constitute; instate; institute; name
【經】 appointment

法官的英語翻譯: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專業解析

任命的法官 (Rènmìng de Fǎguā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任命的法官”指通過特定授權程式(非選舉産生)被正式授予司法職位的裁判者,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appointed judge” 直接對應。該概念強調法官職位的法定授權來源與程式正當性,區别于民選法官(elected judge)。以下從法律内涵、程式特征及權威依據展開分析: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特征

  1. 授權主體法定性

    法官的任命需由憲法或法律規定的權力機關執行。例如:

    • 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地方法院法官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 英美法系:美國聯邦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确認(U.S. Constitution, Art. II §2);英國高等法院法官由君主根據司法任命委員會建議任命(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2. 程式性與終身性

    任命程式通常包含資格審查、聽證、宣誓等環節。多數普通法國家(如美國聯邦法院)實行法官終身制(during good behaviour),以保障司法獨立。


二、與“民選法官”的關鍵區别

對比維度 任命的法官 (Appointed Judge) 民選法官 (Elected Judge)
産生方式 由立法/行政機構或獨立委員會任命 通過公衆投票選舉産生
任期穩定性 常為終身制或長任期(如美國聯邦法官) 固定任期,需周期性競選連任
獨立性側重 強調免受政治壓力幹預 依賴民意支持,可能受選民傾向影響

權威依據:聯合國《關于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1985)第10條明确,法官任命程式應确保“不受不當幹擾”。


三、司法體系中的功能定位

任命制法官常見于以下場景:


四、術語翻譯與語境應用

在漢英法律文本中,“任命的法官”需嚴格對應“appointed judge”,避免與“nominated”(提名)或“commissioned”(委任)混淆。例如:

“經人大任命的法官享有憲法賦予的審判權。”

“Judges appointed by the People’s Congress exercise adjudicative power conferred by the Constitution.”


參考文獻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19修訂)第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報。
  2. U.S. Constitution, Article II, Section 2; UK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 Section 26.
  3.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Model Code of Judicial Conduct, Preamble (2020).
  4. United Nations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1985), Principle 10.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權威資料,“任命的法官”指依照法定程式被國家權力機關正式授予審判職權的司法人員。具體含義和要點如下:

  1. 法律依據與程式

    • 法官的任命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條件,包括法律專業知識、道德品行、業務能力等。
    • 任命主體通常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大選舉,地方各級法院法官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2. 職責與權限

    • 被任命的法官依法承擔審判職責,包括獨任審判案件、參加合議庭審理等。
    • 院長、副院長等職務除審判職責外,還需履行與其職務相關的管理職責(如案件監督、司法行政等)。
  3. 違法任命的處理

    • 若任命違反法定條件,作出任命的機關應撤銷該任命;上級法院可建議下級機關撤銷或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撤銷。
  4. 詞義擴展

    • “任命”強調官方授權程式,區别于普通任用,需經過嚴格資格審查和法定公示流程。
    • 古代文獻中已有類似表述,如《商君書》提及“法官”為司法官吏,需通過考核選拔。

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條文、曆史詞源和職權範圍,如需完整法條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四條及官方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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