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issioned judge
appoint; nominate; ordain; constitute; instate; institute; name
【經】 appointment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任命的法官 (Rènmìng de Fǎguā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任命的法官”指通過特定授權程式(非選舉産生)被正式授予司法職位的裁判者,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appointed judge” 直接對應。該概念強調法官職位的法定授權來源與程式正當性,區别于民選法官(elected judge)。以下從法律内涵、程式特征及權威依據展開分析:
授權主體法定性
法官的任命需由憲法或法律規定的權力機關執行。例如:
程式性與終身性
任命程式通常包含資格審查、聽證、宣誓等環節。多數普通法國家(如美國聯邦法院)實行法官終身制(during good behaviour),以保障司法獨立。
對比維度 | 任命的法官 (Appointed Judge) | 民選法官 (Elected Judge) |
---|---|---|
産生方式 | 由立法/行政機構或獨立委員會任命 | 通過公衆投票選舉産生 |
任期穩定性 | 常為終身制或長任期(如美國聯邦法官) | 固定任期,需周期性競選連任 |
獨立性側重 | 強調免受政治壓力幹預 | 依賴民意支持,可能受選民傾向影響 |
權威依據:聯合國《關于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1985)第10條明确,法官任命程式應确保“不受不當幹擾”。
任命制法官常見于以下場景:
在漢英法律文本中,“任命的法官”需嚴格對應“appointed judge”,避免與“nominated”(提名)或“commissioned”(委任)混淆。例如:
“經人大任命的法官享有憲法賦予的審判權。”
→ “Judges appointed by the People’s Congress exercise adjudicative power conferred by the Constitution.”
參考文獻來源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權威資料,“任命的法官”指依照法定程式被國家權力機關正式授予審判職權的司法人員。具體含義和要點如下:
法律依據與程式
職責與權限
違法任命的處理
詞義擴展
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條文、曆史詞源和職權範圍,如需完整法條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四條及官方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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