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eliminary objection
fringe; introduction; principium
【法】 opening
【法】 counteradvice; dissenting opin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初步反對意見"對應的英文術語為"preliminary objection" ,指在國際法或訴訟程式中,被告方在案件實體審理前對法院管轄權或案件可受理性提出的程式性異議。其核心目的是阻止法院對案件實質問題進行審理,屬于程式防禦手段。以下從法律角度詳解其内涵:
程式前置性
初步反對意見必須在被告提交實質答辯前提出,旨在質疑法院審理案件的合法性。例如,《國際法院規約》第79條規定,此類異議需在書面程式結束前提交,否則視為默認管轄權。
法律依據: 《國際法院規則》第79條
異議對象
主要針對兩類問題:
權威解釋來源: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争端解決手冊》
中止實體審理
法院須優先裁定異議是否成立。若成立,案件終止審理;若駁回,則進入實質問題階段。典型案例為"尼加拉瓜訴美國案"(1984),美國以尼加拉瓜未接受強制管轄權為由提出初步反對意見,但被國際法院駁回。
判例來源: ICJ案例庫: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Nicaragua
策略性價值
被告可通過異議拖延程式或迫使原告補充證據,但濫用可能影響司法信譽。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第9條要求仲裁庭快速裁決異議。
條約依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争端解決機制
初步反對意見是"管轄權優先原則"(Kompetenz-Kompetenz)的體現,即法院有權自主審查自身管轄權。這一原則被《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及多數國際法庭規則确認,構成國際争端解決的基石。
“初步反對意見”是國際法領域(尤其是國際法院訴訟中)的術語,指訴訟一方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前提出的程式性抗辯,目的是阻止法院對案件實質問題進行審理。其核心特征和意義如下: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79條,當事國可在訴訟的初步階段對法院管轄權或案件可受理性提出異議。這種異議被稱為“初步反對意見”(Preliminary Objections),需在書面程式結束後的特定期限内提出。
管轄權異議
主張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例如:
可受理性異議
主張法院不應受理案件,例如:
尼加拉瓜訴美國案(1984)
美國提出法院無管轄權的初步反對意見,但被法院駁回,最終進入實體審理階段。
馬紹爾群島核試驗案(2016)
國際法院以缺乏管轄權為由,支持了被告國的初步反對意見,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該制度體現了國際司法中的程式正義原則,既保障被告國的程式權利,也防止司法資源浪費。其適用需嚴格遵循《國際法院規約》及相關判例确立的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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