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limited jurisdiction
【經】 full authority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全權管轄(英文:Plenary Jurisdiction)指法院或政府機構對特定案件或事務擁有完全、排他且不受限制的裁決權。該概念強調管轄主體在法定範圍内可行使所有必要的司法或行政權力,無需受其他機關幹預。其核心特征包括:
全權管轄排除其他平行機構對同一事項的幹預。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州際争議擁有全權管轄權(《美國憲法》第三條),州法院無權審理。
行使全權管轄的裁決通常為終局決定,如國際法院(ICJ)對當事國自願提交的争議作出的判決具有強制約束力(《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
管轄主體可采取取證、裁決、執行等所有必要措施。例如,中國海事法院對專屬經濟區案件行使全權管轄時,涵蓋調查、扣押船舶等強制措施(《海事訴訟特别程式法》第6條)。
英文術語 | 中文對應 | 法律特征 |
---|---|---|
Plenary Jurisdiction | 全權管轄 | 權力完整且排他 |
Exclusive Jurisdiction | 專屬管轄 | 排除其他主體幹預 |
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 | 事項管轄權 | 限定案件類型範圍 |
全權管轄的本質是法律賦予特定主體的最高層級裁決權,其行使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與權限邊界,以平衡效率與權力制衡。
“全權管轄”是由“全權”和“管轄”組成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兩部分理解:
基本詞義解析
複合詞含義 全權管轄即指某一主體(如機構、法院或個人)對特定事務、區域或案件擁有完全且排他性的管理或裁決權,其他主體不得幹預。例如:
應用場景
需注意:該詞并非嚴格法律術語,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若涉及實際案例,建議參考具體條文或協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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