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olders of rights; subject of the right
權利主體(Rights Subject)是法學基礎概念,指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體或組織。在漢英法律術語中,該概念對應"legal person"(法人)或"rights holder"(權利持有人),其内涵可從三方面解析:
法律人格的法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即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則依據《民法典》第57-58條取得權利主體資格,體現法律對主體資格的明文規定特征。
權利義務的承載範圍
張文顯在《法理學》中指出,權利主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國家及國際組織四類。例如國家在主權範圍内可作為國際法權利主體,企業法人依據《公司法》享有財産權。
權利能力的差異性
《元照英美法詞典》強調,不同類别權利主體的能力存在法定差異:自然人具有完全權利能力,而法人權利受其成立宗旨限制。這種差異在知識産權領域尤為顯著,如《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規定的文化權利主體包含個人和集體雙重維度。
權利主體是法律關系的核心參與者,其定義和範圍因法律領域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權利主體指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例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一方是國家稅務機關,另一方是納稅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
在單方法律行為(如遺囑)中,權利主體可能單方面享有權利而不直接對應具體義務主體。
注: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細節,建議查閱《民法典》或《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權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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