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olders of rights; subject of the right
权利主体(Rights Subject)是法学基础概念,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或组织。在汉英法律术语中,该概念对应"legal person"(法人)或"rights holder"(权利持有人),其内涵可从三方面解析:
法律人格的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即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则依据《民法典》第57-58条取得权利主体资格,体现法律对主体资格的明文规定特征。
权利义务的承载范围
张文显在《法理学》中指出,权利主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四类。例如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可作为国际法权利主体,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享有财产权。
权利能力的差异性
《元照英美法词典》强调,不同类别权利主体的能力存在法定差异:自然人具有完全权利能力,而法人权利受其成立宗旨限制。这种差异在知识产权领域尤为显著,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的文化权利主体包含个人和集体双重维度。
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参与者,其定义和范围因法律领域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权利主体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例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国家税务机关,另一方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
在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中,权利主体可能单方面享有权利而不直接对应具体义务主体。
注: 如需了解具体法律条文或案例细节,建议查阅《民法典》或《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权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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