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sonalty in possession
place; that; those
【醫】 station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經】 occupation; possession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經】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所占有的動産"對應英文術語為"possessed movable property",指權利人實際控制并享有排他性支配權的可移動財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0條明确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實際控制性:必須存在對動産的實際管領力,如寄存行李需通過保管憑證實現控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2022年司法解釋
客體特定性:對象限定為能夠移動且不損害其價值的財物,包括交通工具、生産設備等,排除土地、房屋等不動産
法律正當性:占有需基于合法權源,如買賣合同、贈與協議或法定繼承,非法侵占不構成有效占有(美國法律協會《財産法重述》第5章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英國《貨物買賣法》第61條将"possession"定義為對貨物實際控制的事實狀态,德國《民法典》第854條則強調占有需具備占有意思與事實管領的雙重要件。
“所占有的動産”是一個法律術語,需拆解為“占有”和“動産”兩部分理解,結合法律定義與實務場景解釋如下:
動産是指能夠移動且不因移動而損害其經濟價值或用途的物,與不動産(如土地、房屋)相對。其核心特征包括:
占有指對動産或不動産的實際控制,無論是否具備合法權源,均受法律保護。具體包括:
特指被特定主體實際控制的動産,無論權屬如何。其法律要點包括:
“所占有的動産”強調實際控制與法律狀态的結合,需結合動産特性與占有制度綜合分析。更多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物權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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