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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的暫不行使英文解釋翻譯、權利的暫不行使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orbear

分詞翻譯:

權利的英語翻譯: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暫的英語翻譯:

of short duration; temporary

不行的英語翻譯:

be no good; flooey; won't do
【法】 no go

使的英語翻譯: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專業解析

權利的暫不行使(Temporary Non-Exercise of Rights)是法律術語,指權利主體在特定條件下主動選擇暫時不主張或不行使其法定或約定的權利。其核心在于權利并未消滅,而是基于意思自治或利益平衡的考量被保留,待條件成就時仍可行使。

  1. 法律性質與效力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該行為屬于“法律上的不作為”,需滿足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在英美法系中,其可能構成“forbearance”(權利容忍),若符合對價原則,可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合約關系(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2. 應用場景

    常見于合同履行、債務延期等領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1條允許債權人暫時不行使要求提前履行的權利(來源:北大法寶數據庫)。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當事人可能協議暫不行使訴訟權以推進協商(來源:《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

  3. 中英術語差異

    漢語強調“暫時性”與“保留性”,而英文“forbearance”更側重“主動克制”,隱含對相對方權益的暫時承認(來源:Cambridge Law Journal)。這一差異需結合具體法域的制度背景理解。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權利的暫不行使”,這一概念在法律語境中通常指債務人本應行使卻未及時行使其合法權利,導緻債權人權益受損的情況。以下從定義、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三個層面綜合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含義

權利的暫不行使(又稱“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客觀上具備行使權利的能力,且其權利已到期應當行使,但未采取訴訟、仲裁等必要手段主張權利,導緻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例如:甲欠乙錢,丙又欠甲錢,若甲不向丙追讨債務,導緻乙無法獲得甲應償還的款項,則甲的行為構成權利暫不行使。

二、構成要件

  1. 權利已到期:債務人對第三方的債權或從權利必須達到可行使的期限,如債權到期未獲清償。
  2. 能夠行使而未行使:債務人客觀上具備行使權利的能力(如未喪失行為能力或財産管理權),但主觀上消極不作為。
  3. 損害債權人利益:債務人不行使權利的行為直接導緻債權人到期債權無法實現,例如債務人財産不當減少。

三、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535條,債權人可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即跳過債務人直接向次債務人(如案例中的丙)主張債權。但需注意兩點限制:

四、與“放棄權利”的區别

暫不行使≠放棄權利。前者是消極不行使但不否定權利存在(如不催收欠款),後者是主動聲明或行為導緻權利消滅(如籤署債務免除協議)。前者可觸發代位權,後者可能構成撤銷權情形。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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