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bear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of short duration; temporary
be no good; flooey; won't do
【法】 no go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权利的暂不行使(Temporary Non-Exercise of Rights)是法律术语,指权利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主动选择暂时不主张或不行使其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其核心在于权利并未消灭,而是基于意思自治或利益平衡的考量被保留,待条件成就时仍可行使。
法律性质与效力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该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不作为”,需满足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在英美法系中,其可能构成“forbearance”(权利容忍),若符合对价原则,可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应用场景
常见于合同履行、债务延期等领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允许债权人暂时不行使要求提前履行的权利(来源:北大法宝数据库)。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能协议暂不行使诉讼权以推进协商(来源:《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中英术语差异
汉语强调“暂时性”与“保留性”,而英文“forbearance”更侧重“主动克制”,隐含对相对方权益的暂时承认(来源:Cambridge Law Journal)。这一差异需结合具体法域的制度背景理解。
关于“权利的暂不行使”,这一概念在法律语境中通常指债务人本应行使却未及时行使其合法权利,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以下从定义、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三个层面综合解释:
权利的暂不行使(又称“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客观上具备行使权利的能力,且其权利已到期应当行使,但未采取诉讼、仲裁等必要手段主张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若甲不向丙追讨债务,导致乙无法获得甲应偿还的款项,则甲的行为构成权利暂不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即跳过债务人直接向次债务人(如案例中的丙)主张债权。但需注意两点限制:
暂不行使≠放弃权利。前者是消极不行使但不否定权利存在(如不催收欠款),后者是主动声明或行为导致权利消灭(如签署债务免除协议)。前者可触发代位权,后者可能构成撤销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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