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ditions cartel
cartel; syndicate
【經】 business combination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企業聯合條件(Enterprise Consortium Conditions)在漢英商業語境中指多個獨立實體為特定商業目标達成協作時需滿足的法定或約定條款。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定義,核心要素包含:
主體資格
參與方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8條要求聯合企業持有有效營業執照,且不存在行業準入限制。
協議框架
須包含書面合作契約,明确權利義務分配。世界銀行《公私合作指南》強調協議中應規定利潤分配機制、風險分擔比例及争議解決條款。
反壟斷合規
美國司法部《橫向合并指南》指出,聯合體市場份額超過15%時需申報經營者集中審查,避免構成市場支配地位濫用。
資金監管
國際商會《聯合經營合同範本》要求設立共管賬戶,所有成員對資金使用擁有同等知情權與監督權。
根據搜索結果顯示,“企業聯合條件”通常指企業之間實現聯合或合并所需滿足的法律、戰略及資源等方面的核心要素。以下是綜合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根據《搜狗律師》等法律類權威來源(),企業聯合(尤其是合并)需滿足以下條件:
從企業發展戰略角度(),聯合需具備以下條件:
“企業聯合條件”既包括法律程式、主體資格等硬性要求,也涉及資源整合、政策支持等軟性要素。實際操作中需根據聯合形式(合并、聯盟等)選擇適配條件。如需完整法律條款,可參考來源3、4、6、8等專業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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