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ry sentence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不合道理的判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unreasonable judgment"或"illogical verdict",特指司法過程中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常識認知的裁判結果。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明顯偏離理性判斷标準的司法決定",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
法理基礎缺失:依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釋義,此類判決未能滿足"法律推理的最低合理性标準"(failure to meet minimum standards of legal reasoning),主要表現為事實認定與證據鍊脫節、法律適用與案件性質錯位。
程式正義違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第26條,判決若存在"明顯違背審判程式規定導緻結論錯誤"的情形,即構成法定審查事由。
社會共識偏離:根據中國政法大學《司法公信力評估報告》實證研究,83%的民衆認為"明顯違反常識常理的裁判"會直接損害司法權威。典型表現包括證據采信标準失衡、量刑幅度與罪行嚴重性失當等。
該術語在比較法視野下,與普通法系中的"manifestly unreasonable decision"(明顯不合理決定)存在概念交集,均強調裁判結果需通過"理性人測試"(reasonable person test)的檢驗。
“不合道理的判決”通常指法院在審理案件後作出的裁決雖可能符合法律形式要求,但在事實認定、邏輯推理或結果公平性上存在明顯違背常理、社會普遍認知或基本道德的情況。以下是詳細解釋:
不合道理的判決需通過法定程式糾正,但其存在也反映了法律與現實的複雜性。當事人應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維權,同時社會需理性看待司法局限性,推動制度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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