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ry sentence
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不合道理的判决"对应的英文表述为"unreasonable judgment"或"illogical verdict",特指司法过程中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常识认知的裁判结果。该术语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定义为"明显偏离理性判断标准的司法决定",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
法理基础缺失: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释义,此类判决未能满足"法律推理的最低合理性标准"(failure to meet minimum standards of legal reasoning),主要表现为事实认定与证据链脱节、法律适用与案件性质错位。
程序正义违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6条,判决若存在"明显违背审判程序规定导致结论错误"的情形,即构成法定审查事由。
社会共识偏离: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司法公信力评估报告》实证研究,83%的民众认为"明显违反常识常理的裁判"会直接损害司法权威。典型表现包括证据采信标准失衡、量刑幅度与罪行严重性失当等。
该术语在比较法视野下,与普通法系中的"manifestly unreasonable decision"(明显不合理决定)存在概念交集,均强调裁判结果需通过"理性人测试"(reasonable person test)的检验。
“不合道理的判决”通常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后作出的裁决虽可能符合法律形式要求,但在事实认定、逻辑推理或结果公平性上存在明显违背常理、社会普遍认知或基本道德的情况。以下是详细解释:
不合道理的判决需通过法定程序纠正,但其存在也反映了法律与现实的复杂性。当事人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同时社会需理性看待司法局限性,推动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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