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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主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售主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vendor's lien

分詞翻譯:

售的英語翻譯:

carry out; sell

主的英語翻譯:

advocate; direct; host; indicate; main; owner; person or party concerned
【機】 master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售主留置權(Vendor's Lien) 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項重要擔保物權制度,指在動産買賣交易中,賣方(售主)在未收到全部價款前,有權繼續保留該動産的實際占有,直至買方付清全部款項的法律權利。其核心在于通過占有留置标的物,保障賣方債權的實現。以下從法律構成、適用條件與實踐意義三方面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售主留置權是"賣方在未獲付款時,對已交付但未付清價金的貨物所保留的占有權"。其成立需滿足三個要件:

  1. 合法占有标的物:賣方必須基于買賣合同合法占有動産(如設備、貨物),且占有狀态持續存在;
  2. 債權已屆清償期:買方未按約定支付全部價款,賣方債權未被完全清償;
  3. 标的物與債權具牽連性:留置的動産須為産生該債權的同一買賣合同的标的物。

法律依據: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第41條明确賦予未獲付款的賣方留置權(Right of Lien)。


二、與相關權利的區别

  1. 與質押權(Pledge)

    質押需轉移占有且以擔保債務為目的,而售主留置權是法定權利,無需當事人約定,且僅適用于買賣關系。

  2. 與中國法中的留置權

    中國《民法典》第447條規定的留置權適用範圍更廣(可基于保管、運輸等合同),而售主留置權特指買賣場景。中文文獻常将其譯為"賣方留置權"或"出賣人留置權"。


三、權利行使與限制

實踐案例參考:美國統一商法典(UCC)§2-703規定,賣方在買方違約時可行使包括留置權在内的多種救濟手段。


四、術語中英對照與權威來源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線上法律數據庫網頁,以上内容綜合經典法律典籍與成文法條文,确保術語解釋的權威性與準确性。建議通過Westlaw、HeinOnline等專業平台查詢判例詳情。

網絡擴展解釋

售主留置權是留置權在買賣交易中的具體應用,指賣方(售主)在買方未履行付款義務時,依法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動産以擔保債權實現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概念

售主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其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447條。當買方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時,賣方有權留置已合法占有的标的物(如貨物),并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

二、成立條件

  1. 合法占有動産:賣方必須基于合同關系(如買賣合同)合法占有買方的動産,例如貨物已交付但未收款。
  2. 債權已屆清償期:買方未在約定期限内支付款項,且賣方不能提前行使留置權(除非證明買方無支付能力)。
  3. 同一法律關系:動産占有與債權需基于同一交易關系,但企業之間的留置可例外。

三、核心特征

四、行使程式

  1. 确定寬限期:雙方協商或至少60日(鮮活易腐物品除外)。
  2. 實現權利:寬限期屆滿後,可通過協議折價、拍賣或變賣動産優先受償。

五、消滅情形

包括買方清償債務、賣方接受其他擔保、賣方放棄留置權或喪失對标的物的占有等。

六、適用範圍

主要適用于加工承攬、運輸、保管等合同,在買賣合同中需符合“同一法律關系”原則,但企業間持續經營中的債權可例外。

提示:售主留置權需嚴格符合法定條件,實踐中需注意動産權屬(通常僅限債務人所有)和占有合法性,避免權利濫用。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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