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claim
ask for; beg; claim; desire; petition; pray for; request; solicit
【計】 C; request
【經】 application; demand; petition; request; solicit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請求權"(Claim Right)指特定主體依法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其核心特征與法律定位如下:
權利人(債權人)可向特定義務人(債務人)主張權利,如合同履行請求權(《民法典》第509條)或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典》第1165條)。
區别于支配權,請求權必須通過義務人的配合實現,如買方要求賣方交付貨物(《民法典》第598條)。
表現為具體行為要求:支付貨款、返還財産(《民法典》第235條)或停止侵害(《民法典》第120條)。
請求權類型 | 法律依據 | 典型場景 |
---|---|---|
債權請求權 | 《民法典》第118條 | 合同履行、不當得利返還 |
物權請求權 | 《民法典》第235-239條 | 返還原物、排除妨害 |
人格權請求權 | 《民法典》第995條 | 停止名譽侵害、消除影響 |
親屬法請求權 | 《民法典》第1059條 | 撫養費、贍養費主張 |
英文術語"Claim Right"源于霍菲爾德權利分析理論(Wesley Hohfeld,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強調:
催告履行(《民法典》第510條)、抵銷(《民法典》第568條)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仲裁(《仲裁法》第2條)
普通訴訟時效3年(《民法典》第188條),特殊情形如國際貨物買賣適用4年(《合同法》第129條)。
法律效力邊界:請求權受制于誠實信用原則(《民法典》第7條)與權利濫用禁止(《民法典》第132條),如房屋買受人未按期付款時,出賣人行使過戶請求權可能因買受人抗辯而受限。
術語權威參考: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引用網頁鍊接,法律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關聯司法解釋,術語定義參考國内權威法律辭書。)
請求權是民事法律關系中重要的權利類型,其核心含義與特點如下: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義務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權利人無法直接支配權利标的,必須通過請求特定對象配合才能實現權益,例如債權人需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債權。
作為連接實體法與程式法的紐帶,請求權是民事訴訟中給付之訴的基礎(如起訴要求支付賠償金)。其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民法典》相關條款中,例如物權編對物權請求權的規定。
不同于支配權(如所有權可直接支配物),請求權的實現需依賴他人行為。例如房屋所有權人可直接使用房屋(支配權),但若房屋被侵占,需通過返還原物請求權實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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