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xpiration clause
come to an end; expire; run out
【化】 expire; runout
【經】 become due; fall due; full due; mature; termination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期滿條款(Expiration Clause)是合同法律術語,指合同中預先約定權利義務終止時間的核心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該條款的英文對應表述為"Termination upon Expiration",常見于國際商事協議中,用以明确協議效力的時間邊界。
在司法實踐中,期滿條款需具備三個構成要件:1) 明确的終止時間節點,可采用固定日期或事件觸發機制;2) 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後果說明;3) 續約條件的程式性規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終123號判決書中強調,未明确約定續約條件的期滿條款不得推定自動延續。
該條款的特别價值體現在風險防控機制上,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合同法重述(第三版)》第205條指出,合理的期滿條款應包含提前通知義務,确保合同雙方有充分時間評估合作持續性。跨境合同中常參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條,允許當事人通過期滿條款排除公約的默示適用規則。
關于勞動合同中的“期滿條款”,其核心含義和適用規則如下:
時間認定标準 根據勞動保障部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精确到: $$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24時$$
實務要點
該條款的設置既保障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也規範了勞動關系的終止程式。建議勞動者在合同到期前30日主動與單位溝通續籤意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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