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ssional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開庭"對應的标準英文釋義為"to open a court session"或"to hold a court hearing",特指司法機關依法啟動案件審理程式的法定環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7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該術語包含以下法律要素:
程式要件:需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在指定時間、法庭内正式啟動審理程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強調此程式必須符合《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公示要求。
參與主體:必須包含審判組織、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刑事案件還需公訴人出席。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庭審流程指引顯示,書記員需提前完成身份核驗程式。
效力範圍:自宣布開庭時産生程式拘束力,當事人需遵守法庭紀律。司法部發布的《法庭口譯規範》特别規定涉外案件需同步啟動翻譯機制。
該術語的英譯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注解為"commencement of trial proceedings",強調其作為訴訟程式關鍵節點的屬性。比較法視角下,與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40規定的"calendar call"制度存在程式差異。
“開庭”是法律術語,指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後,在法庭或其他適宜場所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核心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開庭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對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審問和訊問的正式環節。它是法院審判程式的核心階段,标志着案件進入實體審理。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的開庭時間或流程細節,建議通過法院公告或律師查詢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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