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leatory contact
在法律英語和漢英法律詞典中,"不對等價值的合同"對應術語為"unconscionable contract"或"contract with unequal consideration",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存在顯著失衡的契約關系。這類合同的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價值失衡的法律認定标準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顯失公平需同時滿足"實質性失衡"(substantive unconscionability)和"程式性失衡"(procedural unconscionability)兩個要件。前者指合同條款客觀上存在明顯不對等的權利義務分配,例如供貨合同中約定買方需提前支付全款但賣方無明确交貨期限;後者則涉及締約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對稱、協商地位懸殊等情形。
二、國際商事慣例的規制依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35條明确規定,若合同标的物價值與約定品質存在重大偏差,受損方可主張救濟。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2-302條款則賦予法院直接撤銷顯失公平條款的裁量權。中國《民法典》第151條借鑒該立法理念,将"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态或缺乏判斷能力"列為可撤銷情形。
三、司法實踐中的判定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終482號判決中确立了三重審查标準:1)合同标的客觀價值偏差是否超過行業慣例容忍範圍;2)優勢方是否故意隱瞞關鍵交易信息;3)受損方是否具備專業磋商能力。該判例被收錄于《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合同糾紛卷》,成為同類案件的重要參考基準。
此類合同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撤銷性,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格式條款提供方需就公平性承擔舉證責任。企業合規實踐中,建議通過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合同公平性認證報告》來防範法律風險。
關于“不對等價值的合同”,其核心含義是指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或經濟利益存在明顯失衡,但法律效力需結合具體情況判定。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實務的詳細解釋:
權利義務不對等
指合同一方享有的權利遠大于義務,另一方則承擔更多義務或風險。例如,标的物價值與價款嚴重不符(如價值100萬元的房産以10萬元出售),或責任分配顯失公平(如單方免責條款)。
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
原則上并非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143條,隻要滿足以下條件,即使合同内容不對等,仍為有效:
可撤銷情形
若合同因顯失公平訂立(如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受損害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撤銷後合同自始無效。
遇到此類合同時,可采取以下措施:
參考來源:(顯失公平定義)、(效力判定)、(實務案例)。如需進一步法律建議,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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