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leatory contact
在法律英语和汉英法律词典中,"不对等价值的合同"对应术语为"unconscionable contract"或"contract with unequal consideration",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存在显著失衡的契约关系。这类合同的核心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价值失衡的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显失公平需同时满足"实质性失衡"(substantive unconscionability)和"程序性失衡"(procedural unconscionability)两个要件。前者指合同条款客观上存在明显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分配,例如供货合同中约定买方需提前支付全款但卖方无明确交货期限;后者则涉及缔约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协商地位悬殊等情形。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规制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35条明确规定,若合同标的物价值与约定品质存在重大偏差,受损方可主张救济。美国《统一商法典》UCC §2-302条款则赋予法院直接撤销显失公平条款的裁量权。中国《民法典》第151条借鉴该立法理念,将"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列为可撤销情形。
三、司法实践中的判定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482号判决中确立了三重审查标准:1)合同标的客观价值偏差是否超过行业惯例容忍范围;2)优势方是否故意隐瞒关键交易信息;3)受损方是否具备专业磋商能力。该判例被收录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合同纠纷卷》,成为同类案件的重要参考基准。
此类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性,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就公平性承担举证责任。企业合规实践中,建议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合同公平性认证报告》来防范法律风险。
关于“不对等价值的合同”,其核心含义是指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或经济利益存在明显失衡,但法律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以下是综合法律依据和实务的详细解释:
权利义务不对等
指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远大于义务,另一方则承担更多义务或风险。例如,标的物价值与价款严重不符(如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以10万元出售),或责任分配显失公平(如单方免责条款)。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原则上并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使合同内容不对等,仍为有效:
可撤销情形
若合同因显失公平订立(如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受损害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遇到此类合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参考来源:(显失公平定义)、(效力判定)、(实务案例)。如需进一步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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