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xecution proceedings
【法】 act under coercion; compulsory execution; distraint; enforce
forcible execution
order; rule
【化】 rang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強制執行程式"對應的英文術語為"enforcement procedure"或"compulsory execution procedure",指法院通過強制手段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法定流程。該程式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執行依據
需以生效判決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為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執行程式啟動必須提交原件或經核實的副本。
強制措施體系
包含財産查控(如銀行存款凍結)、動産扣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産調查的規定》)、不動産查封(最長三年期限)及行為強制(如強制遷出房屋)等多元化手段。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9條也規定了類似的扣押令(writ of execution)制度。
程式保障機制
包含執行通知書送達(須在立案後10日内完成)、財産申報令(被執行人需在指定期限内申報財産)、執行異議審查(利害關系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提出異議)等配套制度。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70章特别規定了第三方債務令(third party debt order)的執行程式。
強制執行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生效法律文書,通過國家強制力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定流程。以下是詳細解析:
強制執行是民事訴訟程式的最後階段,當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時,權利人可向法院申請啟動該程式。其核心目的是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産所在地法院負責執行(刑事案件中涉及財産部分也適用)。
申請與受理
權利人需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及生效文書副本,法院審查後7日内決定是否立案。
執行準備
采取強制措施
根據財産調查結果,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
執行終結
當義務履行完畢、無財産可供執行或雙方達成和解時,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如需完整流程或申請書模闆,可參考(2025年申請流程)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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