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ercive measure; compulsive means
“強制手段”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通過強制性措施實現特定目标的行為方式。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英文對應詞為“coercive measures”,指“以法律或行政權力為後盾迫使服從的幹預行為”。該術語常見于國際法和行政法領域,例如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規定的集體安全措施。
在法律英語中,“強制手段”包含三個構成要件:
世界貿易組織争端解決機制将其細分為反制性措施(retaliatory measures)和預防性措施(preventive measures)兩類。美國法學會《法律重述》特别指出,強制手段的合法性取決于比例原則,即“實施強度應與目标危害程度相當”。
國際法院在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案判決中強調,單邊強制手段須符合《聯合國憲章》第2(4)條禁止使用武力的規定。常見形式包括經濟制裁、出入境限制、資産凍結等非武力措施。
根據法律領域的分類,“強制手段”主要分為行政強制手段和刑事強制措施兩類,具體解釋如下:
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或控制危險等情形,依法對公民人身自由或財物實施暫時性限制的行為。例如查封場所、扣押財物等,其核心特征是“暫時性控制”,屬于行政執法範疇。
定義
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主要類型
適用對象
僅針對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于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手段側重維護公共管理秩序,刑事強制措施則服務于刑事司法程式。兩者均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避免權力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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