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選(Universal Suffrage)是民主政治體系中的核心概念,指全體成年公民在不受財産、性别、種族等條件限制的情況下,依法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内涵及法律依據:
定義與詞源
普選對應的英文術語為“universal suffrage”,由拉丁語“universus”(全體)和“suffragium”(投票權)構成,強調公民參與的廣泛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國際标準與實踐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指出,普選應保障公民“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截至2025年,全球超過170個國家通過立法逐步實現普選制度,但具體實施範圍仍存在區域性差異。
曆史發展進程
中國自1953年頒布首部《選舉法》起确立普選原則,現行法律進一步明确人大代表選舉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分配名額,體現平等原則。這一進程與英國1832年改革法案、美國1965年《投票權法案》形成曆史呼應,共同推動民主權利普及化。
普選指所有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普遍參與選舉的制度,其核心是保障公民平等行使選舉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概念内涵
指不以財産、學識、階級等條件限制選民資格,凡屬法定公民均可參與國家權力機關代表選舉的制度。英文對應"universal suffrage",強調選舉權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曆史溯源
漢語中“普選”最早見于《北史·祖珽傳》,指“普遍選拔”人才,後演變為現代政治學術語。
在民主制度中,普選被視為實現"民有、民治、民享"政府的重要途徑,如孫中山三民主義中的民權思想即包含此理念。但具體實施需配合法治框架,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推進普選時間表。
注:不同國家/地區的普選制度存在差異,具體實施需參考當地法律法規。更多曆史案例可查看、2、5的原始出處。
按貨币計算保存已發出消息丙酰水楊酸碧玉成功地提出弛緩時間傳位低降地理的動對症療法的噸位風蝕殘年钆镓石榴石型鐵氧體互聯相關肩峰支解理節氣氯化氨基甲酰膽鹼忙線路歐姆計判優程式氣墊導軌審前預備會議失真容忍失之交臂水生刺芹同一關系的退裝貨物